合伙企业的税务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8:48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
依据国务院的规则,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交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出资者个人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实施查账交税方法的,其税率对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量累进税率,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法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核算其应交税所得额,再按其应交税所得额的巨细,适用5%-35%的五级超量累进税率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出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含参加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一切企业获得的应交税所得额,据此确认适用税率并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其税收优惠为残疾人员出资兴办或参加出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契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自己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同意,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减征的规模和起伏,减征个人所得税。
其申报交纳期限,出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核算,分月或许分季预缴,由出资者在每月或许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