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的处理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5:09无证驾驭,稳妥公司不一定免责
【案情】2007年11月1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稳妥公司签定了稳妥合同,将原告一切的一辆“五菱”微型客车向被告投保了司乘险。2008年10月13日,原告投保的该车辆由司机杜某无证驾驭,内行进过程中与对向行进的一农用四轮拖拉机相撞,形成司机逝世、搭车人多人受伤的严峻交通事端。事端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稳妥公司提出理赔请求,被告稳妥公司以“无证驾驭”系免责条款为由回绝理赔。故原告将被告稳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稳妥公司给付稳妥补偿金。
【不合】对该案的处理存在较大的不合,主要有两种定见:
一、稳妥公司不该给付稳妥补偿金。理由是,依据稳妥合同中稳妥条款第六条项第一款的规则,“无证驾驭或驾驭证有用期已届满”的,稳妥人不担任补偿。且“无证驾驭”是法令明文制止性规则,文义清晰,简单了解,被稳妥人应当明知,无需稳妥公司特别奉告。所以,稳妥公司不该补偿。
二、稳妥公司应给付稳妥补偿金。理由是,依据我国《稳妥法》的规则,稳妥人关于稳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清晰奉告,未清晰奉告的,不发生效能。被告稳妥公司虽然在保单上写有“重要提示”,可是其间没有“无证驾驭免责”的条款,其也没有其它有用依据证明其现已实行了清晰奉告职责,所以,应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听讼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
一、稳妥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实行清晰奉告职责。依据我国《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一起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则:“选用格局条款缔结合同的,供给格局条款一方应当遵从公正准则确认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并采纳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留意革除或许约束其职责的条款,依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阐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第二款规则,“供给格局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阐明职责承当举证职责”。而稳妥免责条款归于稳妥公司预先单独拟定,并在缔结合一起未与投保人洽谈的条款,归于典型的格局条款。上述法令中规则的“清晰阐明职责”,应了解为:稳妥人在与投保人签定稳妥合同之前或许签定稳妥合同之时,关于稳妥合同中所约好的免责条款,除了在稳妥单上提示投保人留意外,还应当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令结果等,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说,以使投保人清晰该条款的实在意义和法令结果。本案中,被告稳妥公司仅将“请具体阅览承稳妥种对应的稳妥条款,特别是职责革除和投保人、被稳妥人职责”印制于在稳妥单重要提示一栏中,并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实行了清晰阐明职责,且稳妥公司也未供给其他依据证明其已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令结果,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解说,以使投保人明晰该条款的实在意义和法令结果,所以,应视为其未就免责条款向被稳妥人实行清晰奉告职责。
二、“无证驾驭”作为稳妥免责条款,稳妥人有必要清晰奉告。本案中杜某无证驾驭,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而稳妥合同是相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权力职责联系达到的协议,原告李某向被告稳妥公司投保并交纳了稳妥费,该稳妥合同建立、有用。“无证驾驭”作为一种现实普遍存在,人人都知道“无证驾驭”为法令所制止,但并不是人人都知道在无证驾驭的情况下形成的丢失稳妥公司不赔,所以当其作为稳妥免责条款时,直接联系到两边当事人的权力职责,作为合同一方的稳妥公司有必要清晰奉告,作为合同另一方的投保人有权知晓。所以,有人将“无证驾驭是法令明文制止的,人人皆知”了解为“无证驾驭情况下稳妥公司免责也应人人皆知,无须特别奉告”是过错的,其混杂了二者的适用,否认了合同主体的相等性,严峻损害了稳妥合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只要一个,那就是稳妥公司是否就“无证驾驭”这一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实行了清晰奉告职责,而不是应不该该奉告的问题。稳妥公司没有依据证明其现已实行了清晰奉告职责,所以,其应承当给付稳妥补偿金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