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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04:18

【公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19570622
【施行日期】 19570622
【章名】 全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挂号离婚后,未办理康复成婚的挂号手续而又实施同居,其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能问题,依照本院本年3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假如他们事实上现已康复夫妻关系,而问题仅仅缺挂号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供认两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如来文所说,陈阿宝仅是向嘉善县人民法院问询另行成婚是否能够的问题,人民法院还不宜径行作为离婚案子处理;可奉告陈阿宝在他们之间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时,不能与第三者另行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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