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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怎么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4:28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企业呈现破产的景象时,债务人就可以请求企业破产,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请求的,就会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的过程中要举行债务人会议,那么破产债务人会议主席怎样选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破产债务人会议主席怎样选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债务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债务人会议主席掌管债务人会议。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条 债务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
债务人会议主席掌管债务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对债务;
(二)请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
(三)监督办理人;
(四)选任和替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
(五)抉择持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经营;
(六)经过重整计划;
(七)经过宽和协议;
(八)经过债务人产业的办理计划;
(九)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
(十)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
(十一)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务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务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债务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债务人会议主席掌管债务人会议。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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