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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是否有抚养孙子的法定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22:17
案情:
1998年11月,朱甲之子朱男与王女经法院调停离婚,调停规则二人的次子朱乙由王女抚育,朱男支交给王女三年的抚育费,每年400元。调停收效后,王女拒不执行对朱乙的抚育责任,朱男也不抚育朱乙。从1998年至今,朱乙一向由朱甲自愿抚育,王女也没领走朱乙。朱甲将王女诉至法院,要求王女付出代为办理朱乙所构成的2。5万元无因办理之债。
不合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尽管王女拒不实行对朱乙的抚育教育责任,但朱男也未实行相应责任,原告作为朱乙第二次序监护人的祖父,存在血缘亲属联系,原告有才能抚育朱乙,且自动实行抚育孙子的责任,不属无因办理行为。
第二种定见以为:按我国法律规则,在朱乙爸爸妈妈有监护才能且未被吊销监护资历的情况下,爷爷朱甲无抚育孙子的责任,王女作为朱乙的监护人而不实行监护责任,应承当抚育办理朱乙所发作的必要费用。因而,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应属无因办理之债。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爸爸妈妈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准则是对包含未成年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和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榜首款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可知,爸爸妈妈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既享有监护的权力,又负有监护的责任,这种民事联系因子女的出世而开端。除法院因爸爸妈妈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显着晦气,依法撤销其担任监护人责任外,具有监护才能的爸爸妈妈既不能被不合法掠夺监护权力,又不能无正当理由抛弃实行监护责任,爸爸妈妈离婚不能消除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联系,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资历。本案中,王女和朱男经法院调停离婚,次子朱乙由王女抚育,王女为朱乙的监护人,负有对朱乙监护的责任;朱男按调停协议付出朱乙的抚育费,仍享有对朱乙的监护权。
其次,祖父能够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实行监护责任须具有特定条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其间榜首项便是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祖父是该条款中未成年人亲属的榜首次序人,在必定情况下负有担任监护人的法定责任?但其担任监护人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双亡或丢失监护才能,或依法被撤销监护责任;二是有监护才能。原告朱甲作为朱乙的祖父,虽具有法定监护人资历并具有抚育才能,但在朱乙的爸爸妈妈有监护才能且未被依法撤销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只具有对朱乙的监护资历,没有对朱乙监护的责任。
再次,朱甲抚育朱乙的行为应为无因办理,王女应承当相应的债款。无因办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好的责任,为防止别人利益受丢失而进行办理或许服务的行为,是办理人和收益人之间发作的一种债的法律联系。本案中,朱甲在孙子朱乙的爸爸妈妈都不抚育朱乙的情况下,既无法定的责任,又未受其监护人王女的托付,只因血缘亲属之情,为了有利于孙子的健康成长,自愿地抚育孙子朱乙,并为此付出了2。5万元的费用。该行为契合无因办理的条件,无因办理之债应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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