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审查如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20:20
《解说》第八十八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履行其详细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履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其180日内提出,逾期请求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中止履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此外,《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规则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除几种特殊情况外,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据此,有的行政机关以为,只需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并送达后,即便请求复议和申述期限未满,也能够当即请求人民法院履行,由于即便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求复议或申述了,也不中止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履行。还有的行政机关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并送达后,超越15日当事人未申述即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人民法院在检查中对此了解也有不合
《解说》第八十八条的规则,实质上是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收效作出了界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法定的申述期限及复议期限内,应当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收效。《解说》第八十六条的规则列举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请求履行的法定要件,其间第一款(二)项的内容是“详细行政行为现已收效并具有可履行内容”,据此,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自被履行人的法定申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由于在法定的请求复议或申述的期限内,当事人依法行使了请求复议权或诉权,那么,不只要等法定申述期限届满,还要等终究的法令文书收效后,行政机关才能在18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不然,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检查作出准予履行的裁决 ,无疑掠夺了相对人的诉权。
《解说》第八十八条的规则,实质上是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收效作出了界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法定的申述期限及复议期限内,应当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收效。《解说》第八十六条的规则列举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请求履行的法定要件,其间第一款(二)项的内容是“详细行政行为现已收效并具有可履行内容”,据此,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自被履行人的法定申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由于在法定的请求复议或申述的期限内,当事人依法行使了请求复议权或诉权,那么,不只要等法定申述期限届满,还要等终究的法令文书收效后,行政机关才能在18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不然,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检查作出准予履行的裁决 ,无疑掠夺了相对人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