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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争议适用的法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9:03
签定保密协议是为了防止商业秘要、技术秘密等走漏出去的,但有些企业或单位供给的保密协议有一些问题,导致两边过后针对协议的内容引发了各种的争议。争议最好的处理方法是经过法令,今日听讼网小编介绍是保密协议争议适用的法令。
我国刑法也为维护商业秘密供给了救助途径。《刑法》第219条的规则:“有下列侵略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形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略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一切人和经商业秘密一切人答应的商业秘密运用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73条的规则:“[侵略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略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略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的景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11条第二、三款的规则:“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能够列劳作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一起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列为一起被告。”如劳作者因在新用人单位涉嫌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许被原用人单位申述侵权。假如被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新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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