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6:33
《合同法》改动了原《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规则过于广泛的坏处,将合同无效景象罗列得更为详细、清晰,表现了鼓舞买卖,维护买卖的理念。因而《合同法》施行以来,审判实践中被确以为无效合同的案子数量锐减,较之以往动辄以合同违背了某某法规、某某规章为由宣告无效的现象有了很大的改动。但是由于现行《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的七项无效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与《合同法》第52条罗列的五项无效合同景象仍不尽和谐,假如对《合同法》修订无效合同规模的初衷不甚了解,其知道就仍会徜徉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之间,将可吊销合同、效能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相提并论。别的,现行法令对合同无效后续产业处理的规则过于准则,导致处理标准不一致。对此,笔者谈谈几点知道。一、审理无效合同胶葛的整体思路审判实践中,除当事人单纯以承认效能提起承认之诉外,其他案子均是以处理实质胶葛,清晰权力责任为意图的,因而会构成多种诉讼形状:或是原告以合同有用建议相应权力,被告以无效抗辩;或是原告以无效为由申述要求康复产业原状,被告以有用抗辩要求持续实行;抑或是两边均以为合同有用,裁判机关以为应属无效等等。不管何种景象,均不外乎对合同效能的争议及对后续产业的争议两大部分,诉讼节奏也相应地分为二个层次递进。第一阶段,环绕合同效能争议打开;第二阶段,凸现产业成果的处理。又由于"无效"与"有用"引发的法令成果天壤之别,如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过度羁绊于合同效能争议而导致案子放置,笔者个人以为,法官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对合同效能问题先行做出判定,以及时固定焦点,操控诉讼进程和过程。二、审理无效合同的要害节点(一)效能确以为先承认合同效能的要害是要正确掌握无效合同的规模。笔者以为应留意:(1)《合同法》已缩小了合同无效的规模,将当然无效的原因,固定在危害国家利益上;一起它扩展了可吊销合同的规模,将因诈骗、钳制或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其成果危害团体或别人利益的,列为可吊销合同对待;并增设了效能待定合同,将无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缔结的合同,因无效署理缔结的合同及无处置权人处置别人产业缔结的合同归入效能待定合同领域,不必定地作为无效对待,然后给予当事人更多的挑选时机,以鼓舞、维护买卖。清楚明了,无效合同较之可吊销合同、效能待定合同,违法程度更高,国家能够自动干涉承认无效,即便合同现已实行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性,也不存在因期限的通过而使合同成为有用的问题;而可吊销合同、效能待定合同均存在法令赋予相关权力人挑选权的景象,但该两类合同权力人的效果是相反的,效能待定合同是使合同收效,可吊销合同则是让合同效能归于消除。适用中应掌握差异,精承认位。(2)依《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此处的"法令"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拟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拟定并公布的规章,指令、法令等行政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其内容契合上位法的基本准则,可作为判别无效的参阅,不得作为法令依据直接引证,适用时可引证上位法的基本准则规则。"强制性规则"是指关于效能的强制性规则,而不包括辅导性标准。辅导性标准是在社会生活中起辅导和引领效果的,提示人们在进行某项活动中应留意的问题,以使法令关系中的参与者正确承认权力、责任,标准自己的行为。对辅导性标准一般不存在违背了就无效的问题;而强制性标准则是人们有必要恪守的,一旦违背,合同即无效,就要遭到制裁。(3)以方式违法承认无效的,要严厉差异法令、法规关于方式要件的规则是归于建立要件,仍是收效要件,只要法令、法规清晰规则某种方式归于收效要件的,当事人未选用,已建立的合同才不收效。(4)假如合同可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内容独立存在的,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独立存在的条款的效能。但若某些条款反映的是合同中的实质内容,与其他条款彼此牵连,该部分条款无效,其他条款实行失掉含义的,应推定整份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