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4:32
经同意收效的合同,一方怠于实行报批责任,合同效能怎么确定
合同约好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部门同意作为合同收效要件,负有责任的一方怠于实行约好责任,在合同业经两边签字盖章建立,合同内容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不危害别人利益且现已部分实行的情况下,应当确定该合同的效能收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公报事例
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威盐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告贷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定书,判定时刻:2007年7月23日)
【裁判摘要】
两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好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作为合同收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批阅、促进合同收效的责任。假如该方当事人怠于实行上述约好责任,在合同业经两边当事人签字盖章建立,合同内容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不危害别人利益且已部分实行的情况下,应当确定合同现已收效。石家庄律师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负责人:陈某,该办事处主任,
托付署理人:于某,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刘某,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杨某,律师。
上诉人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兰州办)为与被上诉人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集团)告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纬担任审判长,署理审判员沙玲,苑多然参与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载。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至1997年间,甘肃省盐锅峡化工总厂(以下简称盐化总厂)与我国建设银行盐锅峡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行办事处)先后签订了六份告贷合同。盐化总厂与建行办事处经核对,至1999年9月20日,盐化总厂共欠建行办事处告贷本金19450000元、利息6999112.94元,算计26449112.94元。1999年,建行办事处将以上债务悉数转让给信达兰州办,并于同年11月11日将债务转让事宜告诉盐化总厂,盐化总厂在告诉回执上盖章承认。
合同约好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部门同意作为合同收效要件,负有责任的一方怠于实行约好责任,在合同业经两边签字盖章建立,合同内容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不危害别人利益且现已部分实行的情况下,应当确定该合同的效能收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公报事例
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威盐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告贷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定书,判定时刻:2007年7月23日)
【裁判摘要】
两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好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作为合同收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批阅、促进合同收效的责任。假如该方当事人怠于实行上述约好责任,在合同业经两边当事人签字盖章建立,合同内容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不危害别人利益且已部分实行的情况下,应当确定合同现已收效。石家庄律师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负责人:陈某,该办事处主任,
托付署理人:于某,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刘某,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杨某,律师。
上诉人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兰州办)为与被上诉人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集团)告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纬担任审判长,署理审判员沙玲,苑多然参与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载。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至1997年间,甘肃省盐锅峡化工总厂(以下简称盐化总厂)与我国建设银行盐锅峡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行办事处)先后签订了六份告贷合同。盐化总厂与建行办事处经核对,至1999年9月20日,盐化总厂共欠建行办事处告贷本金19450000元、利息6999112.94元,算计26449112.94元。1999年,建行办事处将以上债务悉数转让给信达兰州办,并于同年11月11日将债务转让事宜告诉盐化总厂,盐化总厂在告诉回执上盖章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