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什么是税务行政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3:57

什么是税务行政主体?
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首要包含哪些规模?要澄清以上问题,首先要澄清什么是行政主体。“关于行政主体的界定,学者们在表述上迥然不同,根本共同。”⑤笔者以为,其间较具代表性的界说是:“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自身对外承当行政法令责任,内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⑥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税务行政办理权的安排是税务行政主体,而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归于行政主体的规模,加之其遭到《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制和《征管法》的特别规制,所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便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规则的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行政主体。但在详细税务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特别情况值得研讨和留意:
其一,税务机关的直属法令单位是否归于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笔者所在单位南充市国家税务局下面就设有征收局(现已更名为征收处)、办理局(称号改变频频,有时又名直属分局)和稽查局这样的直属组织。另外在区县一级国税机关下面相同设有相似组织。据笔者了解,这种组织设置法在四川省的国税体系、地税体系带有必定普遍性。这些直属单位的人事关系不独立,均隶归于上级机关市国税局,经费有时独立,有时不独立。在实践税务工作中,上述这些直属单位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从事税款征收、税务办理和税务查看活动,有时还以自己的名义对税务行政办理相对人施行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这些税务直属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则,“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统辖。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笔者以为,结合税法相关规则,对上述规则正确理解至少应掌握以下二点:一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一般应该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比如县及其以上国税局、地税局。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