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4:19问:股权转让的受让者是否具有代扣代缴责任?假如受让者自称不知道其增值多少,是否就可以不实行责任?转让者和受让者两边签订协议,全部税费由受让方担任(自身受让方已扣除税费后支交给转让方的),而受让方没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纳,那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来担负?法律责任由谁来承当?
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为我们收拾了相关的回答,希能对我们有所协助!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则,在股权转让中如发作应税所得,应以付出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责任人。扣缴责任人不得以不知道某些涉税状况为由不实行扣缴责任。扣缴责任人依法实行代扣代缴税款责任时,对扣缴责任人不知道的涉税状况,扣缴责任人应要求交税人供给,交税人不得回绝。交税人回绝的,扣缴责任应及时陈述税务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责任人,以付出所得的单位或许个人为扣缴责任人,因而,股权转让者仍为交税人,受让者为扣缴责任人,这种联系不以转让者和受让者签定的合同内容改变。对股权转让者和受让者承当的税收法律责任仍按税法规则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