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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未分割,拆迁后动迁安置房产权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6:21
【案情介绍】
黄X与邱XX于1986年7月20日挂号成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于1997年在重庆市X区X路街道办事处X村乡民小组建筑了房子一幢,房子所有权人为邱X,共有权人为黄X。后因两边在银行贷款,该房子被用作告贷典当。2001年9月10日,两边协议离婚,两边未清晰上述房子归属状况。2009年11月9日,公司以上述房子面积及暂时设备与邱XX签定了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和补充协议,两边约好由公司安顿邱XX房子6套、地下非住所车库200平方米,并一次性补偿暂时设备费60000元。该协议签定后,邱XX于2009年11月19日将该房子交由了公司撤除,公司亦已补偿其暂时设备费50000元。别的,公司安顿给邱XX的房子没有开工建筑。
黄X知悉后,申述要求切割补偿的还产房3套,暂时设备费30000元,并由公司实行帮忙职责。
【案子考虑】
夫妻离婚时未约好共有房子的归属,离婚后一方私自与第三方签定房子拆迁补偿协议,另一方是否能建议还产房的物权?
【法庭判定】
黄X与邱XX讼争的原房子系两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应为原夫妻共同产业,其二人在协议离婚时未清晰房子归属状况,原房子产权证书亦未作改变,黄X故对该房子享有共有物权。因该房子现已被撤除,该房子的物权即已灭失,而相应的拆迁安顿房子现在没有建筑,新的物权没有成果且并非原房子物权的持续,黄X不能以对拆迁之前的房子享有物权为由建议拆迁安顿房子的物权,仅能另案要求侵略其权力的职责人承当相应职责,故黄X要求切割拆迁安顿房子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公司补偿邱XX暂时设备费的问题,因黄X未举示该费用是公司对其住宅给予补偿的相关根据,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综上,黄X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撑。
【法理延伸】
法院在判定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即离婚时两边对没有获得所有权或许没有获得彻底所有权的房子有争议且洽谈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定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判定由当事人运用。张雷律师以为,该规则是针对离婚时两边没有获得所有权或未获得彻底所有权的状况,而在本案中,离婚时房子的所有权是人是邱XX与黄X,房子被典当并不影响房子所有权的归属,该条规则对本案并不适用。
别的,离婚时未清晰房子归属,则该房子依然归于黄X与邱XX二人共有,邱XX没有通过黄兰的赞同私自处理了二人共有的房子,需要对黄X承当侵权职责。
【法令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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