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损失范围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0:38各种共同海损行为所引发的丢失形式多样,共同海损丢失的规模可归类为共同海损献身及共同海损费用两大部分。
1.共同海损献身,即在船货面对风险的情况下,采纳共同海损办法使船只、货品和其他产业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危害,首要包含船只献身、货品献身和运费丢失。因采纳共同海损办法致使承运人无法收取的运费献身,专指“到付运费”,依航运习气,预收运费不列入共同海损。承运人预收了运费,在承运过程中,即便采纳共同海损办法致使货品灭失,也不用交还货方的“预付运费”,因而不存在预付运费的献身。
⒉共同海损费用,即采纳共同海损办法额定开销的金钱。首要包含流亡港费用、替代费用及其他杂费等。
1) 与流亡港等地有关的额定费用:依《海商法》第194条,船只因发作意外、献身或许其他特别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本钱航程,驶入流亡港口、流亡地址或许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址进行必要的修补,在该港口或许地址额定逗留期间所付出的港口费,船员薪酬、物资,船只所耗费的燃料、物料,为修补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许搬移船上货品、燃料、物料以及其他产业所形成的丢失、付出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2) 替代费用:依《海商法》195条,为替代能够列为共同海损的特别费用而付出的额定费用,能够作为替代费用列入共同海损;可是,列入共同海损的替代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越被替代的共同海损的特别费用。替代费用自身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但付出该费用却节约或避免了付出本应付出的共同海损费用。
3)其他杂项费用:依《海商法》201条,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还有垫款手续费及共同海损利息等。
⒊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丢失
依《海商法》第193条第2款,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在航程中或许在航程完毕后发作的船只或许货品因拖延所形成的丢失,包含船期丢失和行市丢失以及其他直接丢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依《海商法》第200条,未申报的货品或许慌报的货品,应当参与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别献身,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品实践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依照实践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作共同海损献身时,依照申报价值核算献身金额。
当事人也能够将任一版别的理算规矩并入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或其他胶葛处理协议,共同海损的丢失规模由该理算规矩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