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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收回土地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6:51

【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将土地收回归个人一切,不需交纳营业税,是否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回答】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运营实体。
第十七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本企业的产业依法享有一切权,其有关权力能够依法进行转让或承继。
依据上述规则,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者对企业的产业依法享有一切权,出资者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个人独资企业的土地,也就归于出资者的土地。
《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则,法令第一条所称供给法令规则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是指有偿供给法令规则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许有偿转让不动产一切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聘任的职工为本单位或许雇主供给法令规则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获得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
参照《江苏省当地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布告》(苏地税规[2011]3号)第三条规则,对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搬运回出资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将土地搬运回出资者不归于转让无形资产,不交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则,法令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许其他方法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承继、赠与方法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海南省当地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琼地税函[2010]304号)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经济实体。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因而,个人以其具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建立(或转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不归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而,个人独资企业将土地转给出资者,归于同一出资人内部划转土地,不归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交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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