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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代女儿签订和解协议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2:24

本案现实:
2007年7月11日,女儿程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颜某签定《协议书》,两边约好,程某购买颜某一切的坐落朝阳区广渠路百环家乡房子一套,房子净价120万元。程某先行付出90万元,剩下30万元过户当天付出。协议收效后一个月内颜某将房子产权证交给程某,逾期按年本息6%付出利息。同日,程某将人民币90万元经过建设银行付出给颜某。后颜某获得房子产权证,但颜某未根据合同约好交给产权证,实行房子过户手续。
2007年9月26日,在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之父程某某以自己名义与颜某签定《宽和协议书》,约好2007年11月10日前,颜某、颜丙涛付出97.5万元,逾期按年本息6%付出利息,两边往后互不追究职责。
女儿程某对父亲代签《宽和协议书》并不认可,于2008年11月,将颜某诉上朝阳区人民法院,恳求颜某交给房子,处理产权改变挂号。
本案要害问题是父亲代女儿签定的宽和协议是否有用?
一、女儿程某与颜某签定的房子买卖《协议书》合法有用
女儿程某,27岁,某银行职员,彻底行为才能人,具有主体资格。颜某系涉案房产的一切权人,具有处置才能,两边签定的《协议书》为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合法有用。
二、女儿程某未托付、授权父亲程某某处理房产事宜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收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相对人能够催告被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署理人未作表明的,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好心相对人有吊销的权力。吊销应当以告诉的方法作出”, 程某某在本案中没有署理权,过后未经程某自己追认,相对人颜某也没有在一个月内催告被署理人予以追认,因而,程某之父程某某在没有署理权的情况下,署理女儿与颜某签定的《宽和协议书》对程某不发生法令效能。
三、本案不适用表见署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
首要、如确定表见署理的话,《宽和协议书》的签约主体落款应是女儿程某,程某某仅是署理人,而《宽和协议书》的两边主体却是程某某与颜某,不符合表见署理的方式要件。
其次、本案是程某个人为成婚购房,钱款是自己筹集,与其父程某某无关,在购房过程中自始也未授权或托付其父参加处理。颜某无理由信任程某某有署理权,因而该署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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