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峰等诉梁群等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1:03原告徐国峰,男,汉族,1961年5月11日出世,江苏省常州市东晨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小河镇九龙村委黄家埭。
托付署理人杨鸥,江苏姑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戎小兵,男,汉族,1961年2月27日出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小河镇街北村委。
托付署理人杨鸥,江苏姑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群,男,汉族,1941年4月16日出世,北京开摩微电技能中心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改造南街7号3单元102室。
托付署理人崔建辉,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世,河北省石家庄市五交化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安康街40号。
托付署理人梁超,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世,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改造南街7号3单元102室。
被告何伟,女,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世,北京开摩微电技能中心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9号45栋1单元403室。
托付署理人崔建辉,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世,河北省石家庄市五交化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安康街40号。
托付署理人梁超,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世,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改造南街7号3单元102室。
原告徐国峰、戎小兵诉被告梁群、何伟技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国峰、戎小兵的托付署理人杨鸥,被告梁群、何伟及其托付署理人梁超、崔建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徐国峰、戎小兵一起诉称:2000年5月16日,原告徐国峰、戎小兵与被告梁群、何伟签定协作协议,约好由被告供给高新技能产品“轿车无线报警设备”的技能,原告建立独立核算的公司使用该技能进行出产。协议还约好了如下事项:(1)因为原告已在北京建立北京红鑫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鑫龙公司),为节约开支,将该公司处理更名手续,重整股份作为原被告两边合资公司进行运作,该公司原注册资金50万元不变;(2)被告以轿车无线防盗报警设备技能投入折合股份,原被告两边各占公司股份50%;(3)原告对技能负有保密责任,应被告要求自协议签定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付出首期技能保证金20万元。后原告依约将北京红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北京红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并在2000年5月22日之前,分两次向被告交给技能保证金20万元,被告于2000年6月19日出具收条,对收到以上保证金予以承认。但被告梁群、何伟并没有向原告供给所谓的高新技能即“轿车无线防盗设备”。原告以为,被告收到保证金应当返还,但被告回绝给付。故恳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二原告保证金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丢失7182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梁群、何伟一起辩称:在协作协议签定之后,当事人两边又从头签定“股权转让书”,清晰约好二被告以钱银方式入股,因而二被告不是以技能入股;依据协作协议第7条之约好,如二原告没有做好该技能产品保密工作直接或直接形成技能丢失,二被告不予交还技能保证金,二原告并应补偿形成的丢失;但二原告以北京红鑫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托付中介机构北京北新智诚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恳求专利,并向中介机构供给了具体的技能资料,更于两个多月后私行吊销专利,完全形成二被告技能秘密的走漏,因而技能保证金应当由二被告没收;技能的交给只需相对方知晓该项技能并具有出产能力时,就应当视为交给行为已完结,北京红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巢玉芳在训练小结上说到“我已具有该产品试出产的技能条件”,并开端训练员工该项技能知识,徐国峰也在该小结上签字,且该公司因把握此技能而恳求获得高新技能企业资历,因而二被告现已完结技能交给使命;二原告的诉讼恳求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恳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