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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0:13
依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则,不合法行医罪,是指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私行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行医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对不合法行医作出相关规则:


第一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

(一)未获得或许以不合法手段获得医师资历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撤消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获得村庄医师执业证书,从事村庄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施行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形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形成甲类盛行症传达、盛行或许有传达、盛行风险的;

(三)运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则规范的卫生资料、医疗器械,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不合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两次今后,再次不合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第三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形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

(二)形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施行不合法行医违法,一起构成出产、出售假药罪,出产、出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刑法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五条本解说所称“轻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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