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关系仍存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0:39【事例介绍】
赵某入职某家政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该公司未与赵某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也未给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两边口头约好了赵某每月的薪酬。赵某周六、周日由该公司派到业主家从事小时作业业,酬劳由赵某、家政公司各得一半,每月随薪酬一同发放给赵某。其间,家政公司被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撤消运营执照,但其与赵某之间仍持续坚持着用工联系,后该公司将赵某解雇。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家政公司付出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应付出的双倍薪酬、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未提早30日书面告诉免除劳作联系的代告诉金、周六、周日加班薪酬及未休年假应付出薪酬、未上社会保险的赔偿金。
“此案是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发作劳作争议引发的胶葛,案情的要害在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作争议案子作业室主任李经纬说,在本案中,赵某在家政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之后仍与该公司持续坚持用工联系,能否以该公司已被撤消运营执照为由,断定其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是本案处理的一个要害点。
劳作联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为其单位成员,劳作者在用人单位的办理下供给有酬劳的劳作而发作的权力责任联系。劳作联系由两大要件组成,一是主体要件,即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二是权力责任要件,即因用工联系发作的相关权力责任。
劳作合同法第二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缔结、实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缔结、实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按照本法履行”。能够看出,我国劳作联系的主体非常广泛,一方面包含企业、个别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还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另一方则是具有劳作权力能力和劳作行为能力的劳作者,详细指到达法定年龄,具有劳作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作获得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根据法令或合同的规则,在用人单位的办理下从事劳作并获取劳作酬劳的自然人。在劳作联系存续的过程中,任何一方的主体资历灭失,都将导致劳作联系的停止。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劳作者逝世,或许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或许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撤消运营执照、责令封闭、撤消或许用人单位决议提早闭幕的,劳作合同停止。
“不过,劳作合同的停止并不一定代表着用工联系的完毕,用人单位被撤消运营执照也不能被当然以为是主体资历的灭失。”李经纬说,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运营执照到被刊出之前,在其间的重整或清算程序中,其主体资历仍是有用存在的。为完成对劳作者的维护,将这一阶段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的联系定位为劳作联系更为恰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四条的规则,劳作者与未办理运营执照、运营执照被撤消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仍持续运营的用人单位发作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许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李经纬说,本案中,家政公司被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撤消运营执照,但其与赵某之间的实践用工行为却与之前无异,赵某仍然在该公司作业,该公司仍旧向其发放劳作酬劳。该公司被撤消运营执照,其主体资历并没有当然的灭失,只需通过刊出之后其才彻底损失主体资历。在该公司被刊出后,即一方主体资历灭失,若两边仍旧坚持用工和付出酬劳的联系,此刻赵某与家政公司的权力责任继受者即该公司的出资人之间存在着劳务雇佣联系,前者与后者之间的联系应以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联系定位。若服务中心仅仅仅仅被撤消运营执照或仅仅呈现了其他主体资历瑕疵的状况,其作为劳作联系主体的资历并没有当即灭失,特别是在劳作者不知情的状况下,根据对劳作者的维护,应将二者之间的联系定位为劳作联系,家政公司应当根据劳作联系对赵某承当劳作法上的责任。
断定劳作联系存在与否的另一要害问题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包含劳作权力责任的用工行为。李经纬说,劳作权力责任既包含用人单位对劳作者进行办理的权力和付出相关酬劳的责任,也包含劳作者获得劳作酬劳的权力和遵守办理的责任。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可见,劳作联系树立的根底在于用工行为,自用工之日起劳作联系就现已树立。在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状况下,确定劳作联系首要有以下几项条件:其一,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为其单位成员;其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其三,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其四,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此外,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考勤记载和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都能够作为确定劳作联系是否存在的根据。但应当着重的是,根据现实生活中用工方法的多样性、复杂性,两边之间的联系是否为劳作联系应结合上述根据予以归纳考虑确定,简略的以为只需持有其间一项或几项根据即能够承认两边之间形成了劳作联系的观念是不正确的。
本案中,赵某入职某家政公司,担任保洁员,是以员工的身份参加该公司,契合单位成员的身份性质。赵某在该公司的组织下作业,该公司每月向其发放薪酬,且作业内容归于该公司的事务组成部分。李经纬说,能够确定两边之间存在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赵某能够根据劳作联系要求某家政公司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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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员工名册备检。
第十条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摘自劳作合同法
第四条劳作者与未办理运营执照、运营执照被撤消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仍持续运营的用人单位发作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许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