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无法购房则出卖人怎么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9:29出卖人的违约行导致买受人遭受调控方针无法购房,出卖人怎么承当违约责任
涉楼市新政的房屋买卖胶葛中,若出卖人存在违约行为,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可分为一般性的违约行为与导致买受人遭受调控方针的违约行为,前者可依照合同约好处理,而后者的状况较为杂乱,当时实践中现已呈现的三类典型案子是:
一是负有合同存案责任的开发商拖延实行合同存案手续;
二是负有过户责任的二手房出卖人拖延实行过户手续,导致买受人遭受“限购令”约束,无法过户;
三是出卖人未彻底实行借款恳求的合作责任,导致本可在方针出台前获得借款的买受人借款不成。
关于上述三类案子应差异处理:
第一类归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与合同免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可以适用合同免除的违约责任。须留意的是,尽管出卖人构成违约,但这种违约结果并非其在签约时可以彻底预见的,究竟合同存案在买卖习气中仅仅开发商的附随责任。因而,买受人实践丢失的确定应当遭到合同法“可预见”准则的约束,买受人主张适用合同免除违约金的,法院应向出卖人释明提出削减违约金的恳求,经过比照约好的违约金与实践丢失进行利益衡平,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金额为宜;
针对第二类案子,实行过户责任归于出卖人的主责任,假如因为出卖人不及时实行该责任而导致买受人遭受“限购令”,则归于出卖人的底子违约,应支撑买受人免除合同,并由出卖人承当拖延实行及合同免除的违约责任;
至于第三类案子,尽管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与借款不成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借款不成与合同免除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适用合同免除的违约责任,在此状况下,应确定买受人有权免除合同并免负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