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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9:24

工伤保险,是指劳作者在作业中或在规则的特别状况下,遭受意外损伤或患作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损失劳作能力以及逝世时,劳作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协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准则。以下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搜集的重庆市工伤保险补偿法令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重庆市工伤保险补偿法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参与工伤保险实施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处理工伤保险参保挂号。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出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与工伤保险。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全市统筹、分级办理,树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职责分管机制。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全市工伤保险作业。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作业。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 树立和完善工伤防备、工伤补偿、工伤恢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系统。
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安全出产、作业病防治职责准则,采纳办法防备工伤事端的发作。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依照《作业病防治法》的规则进行作业健康查看,树立员作业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供给员作业业健康档案。员工发作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树立和完善员工工伤办理档案。
第二章
第二章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则,共有四条。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专户,实施出入两条线办理,树立工伤保险储藏金和基金预决算办理准则。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践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藏金。储藏金首要用于重大事端和工伤保险基金捉襟见肘时的工伤待遇付出。工伤保险储藏金和基金预决算办理的详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履行。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承认费率。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职业不同费率和工伤保险费出入状况拟定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依据我市工伤保险费开销、工伤发作率和作业病发作状况等状况,拟定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起浮方针。经办组织依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方针,定时调整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钱银方法按月向征收机关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销:
(一)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和恢复费用;
(二)住院膳食补助费;
(三)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装置装备伤残辅佐用具费用;
(五)日子不能自理的,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日子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员工的伤残补贴;
(七)中止或免除劳作合同时,应当享用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逝世的,其遗属收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费;
(十)工伤防备的宣扬、训练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费用开销。
第三章
第三章是关于工伤承认相关问题的规则,包含七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法令》规则进行工伤承认。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端发作之日起3日内向担任工伤承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陈述,并填写《事端损伤陈述表》;发作逝世事端或一次挂彩3人以上(包含3人)的损伤事端,应在24小时内经过电话、传真等方法及时陈述。
第十二条 员工因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法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承认书面请求。遇有特别状况需求延期提出工伤承认书面请求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端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延期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书面答复;对有正当理由的,请求时限最多能够延伸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承认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承认书面请求。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承认书面请求或延期承认请求的,从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承认请求之日止,期间发作的医疗费、膳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当。
第十三条 工伤承认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员工在参保地之外发作事端,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托付事端发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受伤员工未参与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工伤承认,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由出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工伤承认。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承认请求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承认请求表》及受伤员工自己身份证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或人事联系的证明资料;
(三)员工发作损伤事端的,供给医疗组织出具的医疗确诊初诊证明和病历资料等;员工患作业病的,供给有作业病确诊资历医疗组织出具的确诊证明书(或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工伤承认请求人供给资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奉告工伤承认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供给补正资料的期限一般不超越15日;遇有特别状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赞同,能够恰当延伸。请求人依照书面奉告要求补正资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发现该请求不符合《法令》和本办法规则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该工伤承认请求,对请求人出具《驳回工伤承认请求告诉书》,并说明理由、奉告诉权。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承认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承认决议,并在作出工伤承认决议后15日内书面告诉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和该员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现实清楚、权利义务清晰的工伤承认请求,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承认决议。
第十七条 员工或许近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告诉用人单位供给举证资料,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告诉之日起15日内供给相关依据。用人单位逾期不供给举证资料的,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
第四章
第四章是关于劳作能力判定的相关法规,共八条。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安排、经办组织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区县(自治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担任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日常作业。
第十九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当以下判定或承认作业:
(一)工伤员工劳作能力的判定;
(二)延伸罢工留薪期的承认;
(三)装备辅佐用具的承认;
(四)疾病与工伤相关的承认;
(五)供养亲属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判定;
(六)工伤恢复的承认;
(七)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的承认;
(八)其他受托付的劳作能力判定。
第二十条 工伤员工伤情处于相对安稳状况,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可向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满或罢工留薪期中止,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向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作能力判定请求时,应填写《劳作能力判定表》,并提交《工伤承认决议书》、病历及相关医治资料等。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请求其他工伤判定(承认)的,应按规则提交相关资料。
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详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伤员工再次发作工伤后请求劳作能力判定的,先对新发作的工伤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再结合原有工伤作出归纳劳作能力判定定论。
第二十二条 请求判定的单位或许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判定(承认)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判定(承认)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再次判定(承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判定定论及相关资料。
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再次判定(承认)定论为终究定论。
第二十三条 自收效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及其近亲属、工伤员工所在单位或经办组织以为其伤残状况发作改变的,能够向担任初次判定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复查判定。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则的规模所发作的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费及判定查看费用,参与工伤保险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的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作的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费及判定查看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判定(承认)成果为与工伤无相关的疾病、供养亲属未彻底损失劳作能力以及再次判定(承认)或复查判定的定论没有改变,所发作的判定(承认)费及判定查看费用由请求者承当。
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费收费规范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务部门承认。
第二十五条 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或许没有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或许中止劳作联系。
第五章
第五章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共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并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并承认为工伤的,按《法令》和本办法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住院医治工伤期间的膳食补助费,以及经赞同到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规范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履行。
第二十八条 员工医治工伤,实施定点医疗。就医和结算办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务、市卫生行政部门拟定。工伤医疗、恢复、辅佐用具装备定点组织办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承认为工伤的决议后发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中止付出工伤员工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不予承认为工伤的,已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医疗费用应及时交还;不交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法追回。
第三十条 员工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请求(状况特别的,工伤员工可直接请求),并提交工伤承认决议书、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等资料。请求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在30日内按规则付出工伤保险待遇,景象特别的可恰当延伸,延伸期不得超越15日。
请求享用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依据所请求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弥补资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办理的生计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日子来源证明;
(三)婚姻联系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判定定论。
第三十一条 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的,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应在罢工留薪期满前请求延伸罢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期限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对延伸罢工留薪期承认存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再次承认。罢工留薪期承认及办理的详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
第三十二条 对在进行劳作能力判定时间罢工留薪期满的工伤员工,停发罢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伤不能从事作业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病假待遇的规范付出相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工伤员工因日常日子或许工作需求,要求装置、装备辅佐用具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员工依据工伤员工就医定点医疗组织主张,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承认。经承认需求装置、装备的,到工伤保险定点辅佐用具装备组织装置、装备,所需费用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详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
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工受伤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并承认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享用工伤医疗待遇;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收效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的次月起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因工逝世的,以其逝世当日核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年纪,从其逝世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初次计发一至六级工伤员工伤残补贴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规范的最高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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