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21:43
(1)不动产承继,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请求公证;假如是多个承继人的,则有必要到同一个公证处请求公证。假如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能够洽谈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2)当事人应供给必要的证明文件,包含: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承继人逝世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逝世证明书等。③被承继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④假如被承继人生前立有遗言的,应提交遗言。⑤当事人与被承继人的联系证明,如父子联系、夫妻联系等,以证明承继人是否归于法定承继人的规模。
(3)代位承继的,应当供给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证明。
承继权公证书是不必你写的,到了那里天然有人会给你处理。
相关法令法规:
公证书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含:公证证明的目标.公证证明的规模和内容.证明所根据的法令.法规等。公证证明目标、规模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令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触及的安排称号第一次出现时有必要运用全称;所触及的日期要选用公历.需触及农历时应选用括号注明。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批阅人审阅同意的日期为准。此外,未强制执行效能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留意: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抹、挖补、有必要修正的应加盖公证处校正章。
(3)公证书应运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许多民族一起寓居的区域,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运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求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公证书从批阅人同意之日起收效。批阅人同意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求处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2)当事人应供给必要的证明文件,包含: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承继人逝世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逝世证明书等。③被承继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④假如被承继人生前立有遗言的,应提交遗言。⑤当事人与被承继人的联系证明,如父子联系、夫妻联系等,以证明承继人是否归于法定承继人的规模。
(3)代位承继的,应当供给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证明。
承继权公证书是不必你写的,到了那里天然有人会给你处理。
相关法令法规:
公证书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含:公证证明的目标.公证证明的规模和内容.证明所根据的法令.法规等。公证证明目标、规模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令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触及的安排称号第一次出现时有必要运用全称;所触及的日期要选用公历.需触及农历时应选用括号注明。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批阅人审阅同意的日期为准。此外,未强制执行效能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留意: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抹、挖补、有必要修正的应加盖公证处校正章。
(3)公证书应运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许多民族一起寓居的区域,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运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求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公证书从批阅人同意之日起收效。批阅人同意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求处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