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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要如何防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20:13
现在,股权代持已成为我们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法,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能够在必定程度上使出资人更快捷地做出恰当的出资组织。但这种变通组织却面对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并且跟着社会信誉系统的树立与完善,还将面对其他一些愈加严峻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法,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特别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比例代持。在此,业内人士对股权代持的法令危险加以扼要剖析并提出防备办法,期望以此对合伙比例代持问题起到必定的提示效果。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能危险的防备办法
或许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令效能的首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说到的“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
股权代持协议的首要意图是经过该协议完成隐名股东的出资意图。法令或行政法规或许阻止或约束隐名股东施行出资行为或出资于特定职业。假如隐名股东归于被阻止或约束施行出资行为的人,或许其拟出资的企业地点的职业归于法令或行政法规阻止或约束出资的特定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或许被认定为具有不合法意图。此刻,虽然股权代持协议自身并不为法令或行政法规所阻止,但却或许因为其意图的不合法性而被认定为归于“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的行为,然后被认定为无效法令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令危险无法得到有用躲避。因而,出资者需求选用其他或许的方法躲避前述危险。业内人士以为,能够考虑选用下述买卖结构躲避前述危险:出资者A将其出资资金借贷给B,由B出资于A拟出资的公司C,构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款清偿协议,约好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发生的悉数收益在扣除B的本钱以及A许诺支交给B的相应酬劳后,悉数支交给A,以清偿B对A的债款。为保证B的债款的实行,B能够托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实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显名股东歹意危害隐名股东权益危险的防备
此类危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而其防备应着眼于显名股东。详细防备办法包含:
1.清晰股东权力的行使方法。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力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而,隐名股东要操控公司,有必要约好好股东权力行使方法,比方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有必要经过隐名股东赞同,显名股东有必要依照隐名股东的志愿行使股东权力等。必要时,乃至能够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力的行使不行吊销地托付给隐名股东、其职工或其信赖的第三人,并提早出具行使股东权力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好能够有用保证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操控权。
2.扫除显名股东的产业权。这样做的意图是避免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产业权,危害隐名股东的产业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逝世、离婚等状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产业,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产业进行切割。这样就保证了实践出资人的产业所有权
3.签定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好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因为显名股东在法令上被以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假如其故意施行侵略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彻底及时有用地阻止该行为。因而,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危害隐名股东利益的状况清晰约好违约责任。约好严厉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震慑效果,添加其违背股权代持协议、危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本钱,使其违约行为因小失大,然后削减其施行危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或许性。
三、隐名股东难以建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危险的防备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则,隐名股东虽然享有出资权益,可是出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出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必定的局限性。
为防备此类危险的发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发表,并争夺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早出具赞同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抛弃优先购买权。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履行的危险
在法令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力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产业。假如法院判定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当实行债款的责任,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产业可供履行,该第三人极或许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履行恳求。
对此,业内人士主张能够考虑采纳下列办法防备代持股份被强制履行的危险:经过信任的方法完成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清晰扫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产业权力;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托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托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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