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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复议期限的案件法院能否以未经复议为由不予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7:00
实务中,有些法院对法定复议前置程序中因请求人超越法定行政复议请求期限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决议不予受理而提申述讼的案子以其“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好像复议请求人丧失了复议权也就丧失了申述权,以为只要行政复议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请求时相对人才干够申述,假如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不予受理是有正当理由的,则请求人不得再向法院申述。笔者以为,该做法是对相关法令不正确了解所造成的,有悖法令条文的原意和维护相对人权益的立法精力。《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则:“对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的行政案子,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法令法规规则应领先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明显,关于一般行政案子,行政相对人能够挑选请求行政复议或许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关于有法定复议前置景象的行政争议,则必须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才干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可是法令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在外。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据此,复议机关对请求人无正当理由超越法定请求期限提出的复议请求决议不予受理是有法令依据的。对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后,请求人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则:“法令、法规规则应领先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不予受理或许受理后超越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自收到不予受理决议书之日起或许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起,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解说》第33条也规则:“法令、法规规则应领先请求复议,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未请求复议直接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请求或许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议,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见,关于法定复议前置的案子,假如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请求人能够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能够实在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防止因复议机关拒不受理而使相对人得不到应有的救助。  因而,已然《行政复议法》第19条和《行诉解说》第33条的明文规则均未限制“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不予受理”和“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请求”须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那么在审判实务中对该法令条文作如此严重的限制性适用应就是对法令的适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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