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须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21:39
发布部分:台湾
发布文号:智着字第0931600267-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一日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着字第0931600267-0号布告拟订发布文3点
一、请求人应为托付人及受托人(一起请求)。
二、应缴相关文件如下:
(一)请求书一份。
(二)信任契约书或其它信任证明文件。如前手之权力移转未经挂号者,应检附原挂号之制版权人至本案托付人世一切权力移转过程之让与契约或其它证明文件。
(三)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如有下列情事者,应缴之各有关证明文件,列示如下:
1、委任别人署理请求者,应缴委任书或署理权限之证明文件,或在请求书内载明署理人之名字、地址或通讯处与委任署理之意旨,以及授权的规模,由请求人及署理人签名或盖章。
2、由大陆地区公民、法人、集体及其它组织出具之文书,均应经行政院建立或指定之组织或托付之民间集体验证,例如:财团法人海峡沟通基金会验证。
3、持外国公文书请求挂号者,该公文书应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外交部授权组织验证;或经中华民国法院或民间之评判人认证。
(四)文件系外文者,应缴中文译著。
三、证明文件除委任书外,正本于核验后发还;影本应记载「本影本与正本相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上之职责」字样,并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发布文号:智着字第0931600267-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一日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着字第0931600267-0号布告拟订发布文3点
一、请求人应为托付人及受托人(一起请求)。
二、应缴相关文件如下:
(一)请求书一份。
(二)信任契约书或其它信任证明文件。如前手之权力移转未经挂号者,应检附原挂号之制版权人至本案托付人世一切权力移转过程之让与契约或其它证明文件。
(三)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如有下列情事者,应缴之各有关证明文件,列示如下:
1、委任别人署理请求者,应缴委任书或署理权限之证明文件,或在请求书内载明署理人之名字、地址或通讯处与委任署理之意旨,以及授权的规模,由请求人及署理人签名或盖章。
2、由大陆地区公民、法人、集体及其它组织出具之文书,均应经行政院建立或指定之组织或托付之民间集体验证,例如:财团法人海峡沟通基金会验证。
3、持外国公文书请求挂号者,该公文书应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外交部授权组织验证;或经中华民国法院或民间之评判人认证。
(四)文件系外文者,应缴中文译著。
三、证明文件除委任书外,正本于核验后发还;影本应记载「本影本与正本相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上之职责」字样,并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