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生下他人孩子不满一年丈夫能否起诉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22:38
2008年6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两人挂号成婚,次年3月生下一女小雪。因为李某置疑小雪并非是其亲生女儿,两边发作对立。后王某供认女儿系婚前与别人发作性行为所生。面临如此为难,李某申述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分析]
法院在是否应当受理该案的问题上发作分歧。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但女方在婚前与别人发作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景象是否归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规模呢?因为对此法条的了解不同而发作两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则,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状况首要包含:(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别人通奸所造成的;(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康复的;(3)男方受优待,不胜忍耐的;(4)一方对对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景象的。在本案中,王某在婚前与别人发作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差异。婚姻关系没有确立时,男女两边之间并未发作夫妻间的彼此忠诚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品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景象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规模,所以,原告的申述法院不该受理。
另一种定见以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其原意应了解为男方和女方两边行为而发作的怀孕、临产,不该包含女方和别人发作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临产的状况,不然,对男方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女方与别人发作性行为导致怀孕、临产,存在严峻差错,也是对男方爱情的严峻损伤,在此状况下再掠夺男方的离婚恳求权,既不人道,也简单导致对立的激化,并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原意相违反,所以,应赋予男方申述离婚的权力。
笔者附和后一种定见。
[分析]
法院在是否应当受理该案的问题上发作分歧。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但女方在婚前与别人发作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景象是否归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规模呢?因为对此法条的了解不同而发作两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则,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状况首要包含:(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别人通奸所造成的;(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康复的;(3)男方受优待,不胜忍耐的;(4)一方对对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景象的。在本案中,王某在婚前与别人发作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差异。婚姻关系没有确立时,男女两边之间并未发作夫妻间的彼此忠诚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品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景象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规模,所以,原告的申述法院不该受理。
另一种定见以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其原意应了解为男方和女方两边行为而发作的怀孕、临产,不该包含女方和别人发作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临产的状况,不然,对男方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女方与别人发作性行为导致怀孕、临产,存在严峻差错,也是对男方爱情的严峻损伤,在此状况下再掠夺男方的离婚恳求权,既不人道,也简单导致对立的激化,并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原意相违反,所以,应赋予男方申述离婚的权力。
笔者附和后一种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