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是否应审查合同真实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6:23实在事例:
某医院以合作医疗合同纠纷为理由申述与医师张某,受理法院为该医院所在地法院。张某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在没有听证也没有问询的状况下,作出如下裁决:原被告之间签有“XXXX合同”,合同实行地为原告所在地,故本院具有统辖权。张某不服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决未经听证和问询,不认可合曾签订过一审裁决所述之合同,一审裁决无现实根据,应予吊销,并将该案移交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二审法院经开庭听证,亦未对合同实在性进行确认,裁决:上诉人所提涉诉合同是否实在及是否实行等情节,归于实体审理的规模,可待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后另行建议。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
笔者以为,一审裁决和二审裁决都是过错的。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有必要以现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规则是贯穿并辅导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则之一。第六十三条规则,根据有必要查验现实,才干作为确认现实的根据。所以,要以某个现实做为裁判的根据,不论是确认程序问题,仍是确认实体上的权利义务问题,有必要以当事人供给的经查验现实的根据为根据。一审法院仅根据原告单独供给的根据,没有查验是否现实,就确认为“现实”,并做为据以断定统辖的根据,违背法定程序,是过错的。
统辖权贰言的检查不触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检查和确认,这点笔者是赞同的。可是,这并不等同于对案子根本现实不进行任何的检查和确认。
合同纠纷,以合同实行地或许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其根本前提是存在合同联系。假如原告一方拿出一份合同,被告对合同不予认可的话,应当首要对合同的实在性进行检查。如合同的确存在,则可抛开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好和实行状况,也能够抛开合同是否合法有用,即可根据合同实行地来确认统辖。在这个过程中,本质上并未触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审理,仅对合同是否存在进行形式上的确认,没有逾越程序检查的规模。可是假如该合同不实在,也就是说不存在这样一份合同,那么原告建议合同纠纷的根底不存在,不能构成合同纠纷,也就不能根据合同纠纷来挑选统辖法院。法院的任何裁判,有必要以现实为根据,结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则,推断出一个定论,这是法院裁判有必要恪守的演绎形式。并且,不论是实体审理仍是处理程序问题,据以裁判的案子现实都首要要对实在性进行确认。以某“现实”作为裁判根据,而这个“现实“是否实在又不去检查和确认,在逻辑上归于自己证明自己,将争议问题假设成客观现实,这显着是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