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业务中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3:19
我国民法系统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准则便是担保物权的设立了。有了担保物权的规则才让许多商品买卖愈加流通愈加让人定心了。托收事务中能够行使留置权的是什么条件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托收事务中能够行使留置权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则: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不得留置的物。《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榜首百一十一条规则:“债款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当的责任或许合同的特别约好相冲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由此可知下列景象不能行使留置权:
1、约好不得留置的。这是留置权约好优于法定的准则;
2、留置动产违反公序良俗的;
3、行使留置权与合同承当的责任相冲突的;
4、留置权行使与特别约好的内容相冲突的。
案情简介:
运送合同对方不付运费留置其货品
2011年5月,原告某玻璃厂与被告某运送公司签定了一份运送合同。该合同约好由被告为原告运送玻璃瓶,被告担任清点货品数量、标准并签字认可,按原告指定的时刻、地址将货品完好无缺地交给收货方,并带回收货方的收条交原告入账,但未约好何时结算运费。合同签定后,被告依约实行,原告连续付出运费1.05万元,至2011年10月有1.29万元运费未结算。
2012年8月,原告让被告将价值5.3万余元的玻璃瓶运往某制药厂,被告却在途中将货扣至某库房,并单独托付评价3.2万元。2013年3月10日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提出反诉,其以留置货品契合担保法为由,要求原告给付扣除各种费用后剩下的1.6万余元运费。
争议焦点和处理方法:
运送合同对方违约能否行使留置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能否行使留置权。
一种观念以为被告能够行使留置权,理由是:两边当事人虽未约好付出运费的时刻,但依据买卖习气,能够确定债款已届清偿期。被告行使留置权契合法律规则。
另一种观念以为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赞同第二种观念,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详细到本案,首要,合同未清晰约好不能留置。其次,留置该批货品不违反公序良俗。但是,从两边约好状况看,本案被告应依约将货交给第三人,而留置权发生在债款人债款人之间,当债款得不到实行时,债款人回绝返还留置物。假如答应被告行使留置权,必定影响第三人即收货方的权力,对收货方形成丢失。这与其承当的合同责任即须安全、及时按指定时刻、地址送到收货方是相违反的,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权。这儿指的合同承当的责任不是指返还物给债款人的责任,而是指其它责任,如触及第三人的状况。最终,合同约好承运方不光运货,还应当对货品的清点担任,且交给承运人之后,须把收条交回原告入账,这是合同的特别约好。被告的行为既与其承当的合同责任相冲突,又违反了合同的特别约好,因而被告所谓的留置权不能成立。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有关托收事务中能够行使留置权的介绍了。在托收事务中经常出现的景象便是托付方不给价款或许是拖欠价款的工作。所以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哦。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托收事务中能够行使留置权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则: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不得留置的物。《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榜首百一十一条规则:“债款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当的责任或许合同的特别约好相冲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由此可知下列景象不能行使留置权:
1、约好不得留置的。这是留置权约好优于法定的准则;
2、留置动产违反公序良俗的;
3、行使留置权与合同承当的责任相冲突的;
4、留置权行使与特别约好的内容相冲突的。
案情简介:
运送合同对方不付运费留置其货品
2011年5月,原告某玻璃厂与被告某运送公司签定了一份运送合同。该合同约好由被告为原告运送玻璃瓶,被告担任清点货品数量、标准并签字认可,按原告指定的时刻、地址将货品完好无缺地交给收货方,并带回收货方的收条交原告入账,但未约好何时结算运费。合同签定后,被告依约实行,原告连续付出运费1.05万元,至2011年10月有1.29万元运费未结算。
2012年8月,原告让被告将价值5.3万余元的玻璃瓶运往某制药厂,被告却在途中将货扣至某库房,并单独托付评价3.2万元。2013年3月10日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提出反诉,其以留置货品契合担保法为由,要求原告给付扣除各种费用后剩下的1.6万余元运费。
争议焦点和处理方法:
运送合同对方违约能否行使留置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能否行使留置权。
一种观念以为被告能够行使留置权,理由是:两边当事人虽未约好付出运费的时刻,但依据买卖习气,能够确定债款已届清偿期。被告行使留置权契合法律规则。
另一种观念以为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赞同第二种观念,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详细到本案,首要,合同未清晰约好不能留置。其次,留置该批货品不违反公序良俗。但是,从两边约好状况看,本案被告应依约将货交给第三人,而留置权发生在债款人债款人之间,当债款得不到实行时,债款人回绝返还留置物。假如答应被告行使留置权,必定影响第三人即收货方的权力,对收货方形成丢失。这与其承当的合同责任即须安全、及时按指定时刻、地址送到收货方是相违反的,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权。这儿指的合同承当的责任不是指返还物给债款人的责任,而是指其它责任,如触及第三人的状况。最终,合同约好承运方不光运货,还应当对货品的清点担任,且交给承运人之后,须把收条交回原告入账,这是合同的特别约好。被告的行为既与其承当的合同责任相冲突,又违反了合同的特别约好,因而被告所谓的留置权不能成立。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有关托收事务中能够行使留置权的介绍了。在托收事务中经常出现的景象便是托付方不给价款或许是拖欠价款的工作。所以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哦。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