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避税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3:12【避税事例】
甲企业选用预收款方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企业,算计转让收入100万元。2008年7月12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付出的预收款40万元。2008年10月18日,甲企业又收到乙企业付出的预收款20万元。2008年11月2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结算,甲企业开具出售发票,合计价款100万元,但乙企业因为特别状况尚有20万元没有付出给甲企业。但因为甲企业是选用预收款方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而,第一笔收入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第一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为2008年7月12日;第二笔收入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2008年10月18日。
因为税法中还规则了经营税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交税人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取得经营收进款凭证的当天,因而第三笔收入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2008年11月21日。
7月份应纳经营税为:40×5%=2(万元)
10月份应纳经营税为:20×5%=1(万元)
11月份应纳经营税为:(100-40-20)×5%=2(万元)
2008年11月份甲乙双方结算后,虽然甲企业尚有20万元价款未收到,但因为此项收入现已结算,取得了讨取经营收入的凭证,因而,计税时并未将此20万元从甲方经营额中扣除。甲方不得不在没有收到价款时,就先行交纳2万元的经营税,增加了甲方的税收担负。
从避税谋划视点来讲,甲企业在没有收到悉数价款时,不应与乙企业进行结算。这样只需在乙企业付出20万预收款后,甲企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才发作交税责任,防止了提早担负税赋的晦气状况。
【避税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条例》中规则,经营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交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并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取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这样规则是因为交税人选用预收款(含定金)方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产热、房地产生意活泼的状况下,是常常选用的一种经营方法。为了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加强税收征管,在1994年税改中,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作了特别规则,从现在的实践来看,确实阻塞了房地产业中的税收缝隙,确保了国家财务收入。
关于选用预收款方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当交税人发作交税责任后,是以交税人收到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金钱(如预收款、结算时收到的价款等)作为经营税核算交纳经营税,而纷歧定是只需交税责任一发作,就要全额计税。但对转让方结算时应收的,而受托方拖欠的价款,依据经营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确认的根本规则,应在转让方结算时交税。因而,当甲乙企业结算后,在甲没有收到乙付出的价款时,甲就必须承当交税责任,只需甲采纳谋划办法,在收到乙付出的价款之前,不进行结算,就可防止过早承当交税责任。
【避税成果】
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是指交税人发作交税行为、应实行交税责任的时刻。它不同于交税期限,后者是指税收征收机关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所确认的交税人发作交税责任后核算应交税款的期限。
经营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则了交税人应在何时发作交税责任,即只需具有了下面两个条件中的一个,交税责任即告发作:一是交税人收讫经营收入金钱的当天;二是交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金钱的凭证的当天。
依据实际工作的需求,经营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拟定了一些特别规则,如上述事例中所涉及到的对转让无形资产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的特别规则。因而交税人在对经营税进行谋划时,不只能够从经营额方面进行考虑,也能够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方面进行考虑,在税法答应的规模之内,尽量推延交税责任的发作时刻,经过时刻上的推迟,取得资金的时刻价值,然后降低了税收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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