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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6:08
近年来,商业贿赂违法很多繁殖延伸,成为了人民群众所怨恨的社会公害,一起也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处理商业贿赂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两高定见》),对遏止商业贿赂违法气势起到了重要作用。一、商业贿赂违法的概念及案子规模商业贿赂违法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从没有触及过,仅仅在行政法规、党政文件和新闻传媒以及领导批示中被广泛运用。司法界一般以为,贿赂违法包含商业贿赂违法和公职贿赂违法,两者在权利寻租目标、发生根底、适用法令等方面是有差异的。而行政法规所讲的商业贿赂违法外延是泛指一切贿赂违法。由于司法界干流观念与行政法规等不完全共同,形成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贿赂违法的处理不行共同。笔者以为,商业贿赂违法是指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或许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商业贿赂违法的外延,应包含刑法规则的悉数贿赂违法。“两高”依据刑法规则,结合办案作业实践和专项管理作业要求,参酌《联合国反腐败条约》,第一次以司法解说的方式提出,商业贿赂违法不只包含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则的非国家作业人员贿赂违法,并且触及刑法规则的其他贿赂违法,即在“两高”出台《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的根底上,对商业贿赂违法的外延进行了科学厘定。《两高定见》清晰指出,商业贿赂违法触及刑法规则的八种罪名、十一个条文,即(1)非国家作业人员纳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作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纳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纳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二、商业贿赂违法主体的司法确定我国法令对贿赂违法主体的规则呈逐年扩展的趋势。1979年《刑法》规则的纳贿罪主体仅指国家作业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将纳贿罪主体扩展到国家作业人员、团体经济安排作业人员或许其他从事公事的人员;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背公司法的违法的决议》又将贿赂违法的主体又扩展到公司、企业高管或许员工;1997年《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违背公司法的违法的决议》的规则,但对纳贿罪的主体仍局限于国家作业人员和公司、企业的作业人员。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违法主体、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违法目标扩展为“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但对“其他单位”的意义并未清晰。2008年《两高定见》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其他单位”作了进一步清晰,“既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等常设性的安排,也包含为安排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许其他合理活动而建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揽队等临时性的安排。”笔者以为,“两高”对商业贿赂违法主体作扩展解说,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趋势,社会各界的要求,与《联合国反腐败条约》的规则共同,有利于防备、冲击商业贿赂违法。《两高定见》对“其他单位”仅仅罗列式解说,用“等”予以归纳,故在司法实践中无妨对“其它单位”的外延把握得再广泛些,只要与所罗列安排或单位具有相似性质的安排,就尽可能地予以确定。单位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安排体,但并非一切的安排体都归于刑法中的单位。笔者以为,对“其他单位”的司法确定,还要把握一个“合理活动”准则。只要是依法从事合理活动的常设性安排,或许临时性安排,都可能成为商业贿赂违法主体,但不该包含从事非合理活动的安排。由于其活动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公事性,不能成为宪法、刑法维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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