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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20:09

一、案情1998 年 6 月,某交易公司因购买某实业公司一批摩托罗拉手机,欠下货款 200 万元,久拖不还,实业公司遂于 1999 年 8 月向法院申述。法院受理后经查询发现,交易公司已因接连二年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登记部分于 1999 年 7 月依法撤消营业执照,即以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依法驳回实业公司的诉讼恳求。实业公司经查询证明交易公司确已被撤消营业执照,而且该公司不存在上级主管机关,在运营期间也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一起又进一步发现,在交易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其股东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了公司的悉数产业。二、剖析在此情况下,实业公司作为交易公司的债务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 有以下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交易公司不付货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现交易公司虽已被工商登记机关撤消,但其股东系该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在公司没有清算的情况下私分产业的行为,是一种歹意躲避债款的行为,股东应连带归还交易公司所欠付的货款。因而实业公司应以欠付货款为由直接以交易公司股东为被告提申述讼,恳求法院判定交易公司股东连带归还货款。第二种定见以为,交易公司在被撤消营业执照今后,其股东在公司没有清算的情况下,私分公司产业,片面上有躲避债款的成心,其行为结果危害了实业公司债务的正常完成,实质上是危害实业公司债务的侵权行为,应承当侵权职责。因而,实业公司能够交易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恳求法院判定交易公司股东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咱们以为,第一种定见是不正确的。交易公司付出货款的职责是依据交易公司和实业公司的货品买卖合同而发生的特定的合同职责。交易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今后,法人资格已被消除,民事主体不复存在,自无实行职责的或许。而交易公司股东不是货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实业公司没有依据合同而发生的特定的权力职责联系,因而也没有向实业公司付出货款的职责。况且在交易公司已被消除的情况下,要求公司股东连带归还公司债款,违反了公司法最基本的准则-有限职责准则。因而实业公司以欠付货款为由而提起的要求交易公司股东连带归还货款的诉讼恳求,于法无据,是得不到法院支撑的。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本案的关键在于剖析交易公司股东在不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公司产业的行为是否契合债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承认危害补偿的法令依据。债务侵权行为是指债的联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成心施行危害债务完成,形成债务人因而遭受产业利益危害,应当承当危害补偿等民事职责的行为。依据学者的一般观念,确认债务侵权职责有必要具有五个要件,即须有合法债务的存在;行为人须是债的联系以外的第三人;行为须具有违法性;行为人须出于片面上的成心;第三人的行为须形成债务人债务危害。以下即从五要件动身,对本案作具体剖析:1 ?合法债务的存在。这是构成债务侵权职责的根底。假如债务联系是违法的,不能成为债务行为的客体。本案实业公司与交易公司的货品买卖合同是合法有用的。实业公司在向交易公司交给货款之后即享有交易公司付出货款的权力。实业公司对交易公司的债务依据合法的合同而发生,是合法存在的。2 ?行为人须是债的联系以外的第三人。这儿的第三人是构成债务债款联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由于假如是合同联系中的当事人危害债务人的债务,仍是合同联系内部的行为,债务人仍可依据合同联系提出恳求并取得救助。本案中的交易公司的股东明显不是货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实业公司不存在依据合同而发生的权力职责的联系,因而归于交易公司、实业公司这二个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3 ?行为须具违法性。工商企字 (1999) 第 173 号《国家行政办理局关于企业等级办理若干问题的实行定见》的第 10 条规则:“公司被依法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安排清算组清算。”这一规则使股东在公司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后负有安排清算组清算的法定的作为职责。这种清算应归于企业的特别清算。特别清算程序的中心问题是债务人利益的维护,公司不经清算,债务人未得依法清偿,股东不能分配公司产业。《民法通则》第 5 条规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这一规则赋予任何公民、法人对别人民事权力的不作为职责。而债务便是民事权力的一种。上述规则归于强制性法令标准,有必要严厉实行。本案中交易公司的股东不安排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工商法规规则的作为职责,其私分公司产业的行为,又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则的不作为职责,皆危害实业公司的合法债务,因而构成了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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