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进行法律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9:37融资租借合同的法令特征怎么区分往往会成为合同能否建立的重要条件,一起,对融资租借合同怎么进行法令分类关于合同建立也有重要的影响。
融资租借合同因买卖方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依据买卖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首要可分为如下几种根本类型:
(1)典型的融资租借合同。即与融资租借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借合同的一种最首要的方式。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借物的挑选,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借物品,交给承租人运用,并由承租人交给租金。因为其省劲省时,手续简洁的特色,这种方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喜爱,我国融资租借事务中大多采纳此种方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借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好,承租人一起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终究承租人缔结另一个融资租借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借物和租借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依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处理租借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终究承租人运用,其间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借公司。转租借买卖中作为第三人的终究承租人往往要付出比典型租借承租人高的租金。因而,此种合同方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选用。
(3)回租式融资租借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这种合同方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景象下被选用: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刻,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置办所需的租借物,转售给租借公司,然后再从租借公司租回租借物运用;企业资金不足,但具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刻,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借公司,收取现款,以解当务之急,在售出设备的一起向租借公司处理租借手续,由企业持续运用原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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