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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7:16
国有土地
使用权
转让的挂号规则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所有权
转让,应当按照规则处理
过户
挂号。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切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则处理过户挂号。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求改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土地用处的,按照本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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