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0:29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弥补本钱的辅导定见
第一条为支撑商业银行展开本钱东西立异,拓展本钱弥补途径,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本钱办理办法(试行)》、我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办理办法等法令、法规和相关规矩,拟定本辅导定见。
第二条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弥补本钱是指商业银行发行契合本钱东西合格规范、经我国银监会确定可计入商业银行本钱的公司债券。在上海、深圳证券买卖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请求在境内初次揭露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能够按照《证券法》、《公司法》、我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办理办法发行包括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减记债)弥补本钱。
第三条减记债在《商业银行本钱办理办法(试行)》规矩的触发事情发作时,能当即减记,投资者相应承当本金及利息丢失的危险。
减记债应契合商业银行本钱东西合格规范,经我国银监会确定可计入商业银行二级本钱。
第四条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拟发行减记债弥补本钱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本钱办理办法(试行)》、《我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本钱东西立异的辅导定见》(银监发〔2012〕56号)、《我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本钱办理办法(试行)>实施作业的辅导定见》(银监发〔2013〕11号)等规矩,妥善规划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拟定可行的发行计划,报我国银监会进行本钱特点的承认,并由我国银监会出具监管定见。
第五条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获得我国银监会的监管定见后,应当按照我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办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矩制造发行请求文件,报我国证监会核准并揭露发行,或按照证券买卖所事务规矩存案后非揭露发行。
第六条除遵从我国证监会、证券买卖所关于公司债券信息发表的一般规矩外,发行人应当在征集阐明书中充沛发表减记债作为本钱东西的特别特点和危险事项,在征集阐明书的明显方位对减记条款及其触发事情进行特别提示,并对是否约好补偿条款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等危险事项作出充沛阐明。
第七条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揭露发行减记债请求上市买卖的,应当在发行前依据证券买卖所的相关规矩,报证券买卖所审阅赞同并清晰其买卖机制组织。
第八条发行人及承销商应采纳办法,保证揭露发行认购债券的投资者恰当性要求与参加二级商场买卖的投资者恰当性要求保持一致。
第九条关于揭露发行的减记债,证券买卖所应当完善其上市买卖、信息发表的办理和服务,按照发行人财物规划和信誉水平实施差异化的买卖机制组织,树立投资者恰当性办理制度,健全危险操控机制和办法。
第十条发行人应当依据本身运营情况及监管要求及时发表触发事情发作的危险。
证券买卖所催促发行人实行信息发表责任,并相应完善揭露发行减记债的买卖机制组织,严厉投资者恰当性办理。
第十一条减记债能够经存案后非揭露发行,其存案程序、信息发表要求、买卖机制组织、投资者恰当性办理等由证券买卖所按照相关法令法规和本辅导定见另行规矩,报我国证监会同意。
第十二条减记债应当由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我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组织挂号、保管、结算。
第十三条其他商业银行契合我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人规模有关规矩的,能够按照本辅导定见请求发行减记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公司债券弥补本钱,由我国证监会、我国银监会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另行规矩。
第十五条本辅导定见自2013年11月6日起实施,由我国证监会和我国银监会担任解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