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发回重审判决书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6:45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事例二审开庭后,二审法官假如觉得案子在一审时呈现审判不合理有违规状况的,可以将案子发回原审判法院进行重审,那么刑事发回重审判定书范文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刑事发回重审判定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安刑初重字第***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6年7月28日出世,汉族。
辩护人任**,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某纳贿一案,由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3日以安县检刑诉(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定。被告人于某某不服判定,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决,裁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另组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主张延期审理一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任根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今,被告人于某某在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阳县支行副行长期间,使用职务之便为别人在借款中供给协助,分屡次收受别人资产合计94000元。其间收受安阳市天康公司刘某某送的购物券3000元,现金20000元;收受安阳市宝山面业黄某某送的购物券共6000元,现金5000元;收受安阳县棉业公司石某某送的购物券3000元,现金15000元;收受安阳县昌泰公司胡某某送的购物券5000元,现金5000元;收受安阳市泰丰公司李某某现金30000元,安阳市泰丰公司张某某送的购物券2000元。于某某将以上钱物悉数用于自己或家庭日常日子开支。案发后赃物已退。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一起供给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借款合同、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依据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纳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办。
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收受别人贿赂72000元的违法事实及罪名均无贰言。以为收受刘某某10000元用于公事开支,收受安阳市泰丰公司李某某现金18000元,不是30000元。以为于某某有自首、建功,期望法院从轻、减轻处分,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案发前,被告人于某某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副行长,其责任为担任方案信贷作业,被告人使用职务之便为别人在借款中供给协助,分屡次收受别人资产合计72000元。悉数用于日常日子开支。详细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0年至2012年安阳市天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公司)为在县农发行顺畅借款,该公司司理刘某某于2010年新年前送给于某某丹尼斯商场购物卡3000元;2011年新年前、2012年中秋节前别离送给于某某5000元现金;以上合计13000元。
二、2005年至2007年,安阳市宝山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面业公司)为在县农发行顺畅借款,该公司担任人黄某某于2005年、2006年新年前,各送给于某某3000元卫东商场代金券,2007年新年前送给于某某5000元现金,以上合计11000元。
三、2005年至2008年河南省安阳县棉麻公司(以下简称县棉麻公司)为在县农发行顺畅借款,该公司司理石某某于2005年新年前送给于某某3000元卫东商场代金券,2006年至2008年每年新年前别离送给于某某5000元现金;以上合计18000元。
四、2009年2012年河南泰丰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为在县农发行顺畅借款,该公司管帐李某某于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节、新年前别离送给于某某3000元现金,2012年新年前该公司管帐张某某送给于某某2000元丹尼斯商场购物卡;以上合计20000元。
五、2006年至2007年安阳市昌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为在县农发行顺畅借款,该公司司理胡某某别离于2006年新年前送给于某某5000元卫东商场购物卡;2007年新年前送给于某某5000元现金;以上合计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纳贿一案,系大众向安阳县检察院实名告发称于某某在任安阳县农发行副行长期间收受别人贿赂10万余元,但无详细纳贿人,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4日将于某某带回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承受查询,于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该院没有把握的其不合法收受别人贿赂94000元的违法事实。为查明王某某是否涉嫌犯纳贿罪,2014年1月2日,安阳县检察院侦办人员在安阳县看守所对被告人于某某依法进行提审过程中,于某某向该院告发了侦办机关未把握的王某某不合法收受天竺公司、天康公司、泰丰公司贿赂违法的头绪。依据于某某供给的头绪,该院得以侦破王某某涉嫌纳贿违法案子。该院于2014年1月7日以涉嫌纳贿违法对王某某进行立案侦办。2013年4月1日,于某某向安阳县人民检察院退出94000元。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
1、被告人于某某供述
从2002年末至2013年在县农发行任副行长,首要担任方案信贷作业,作业责任是对客户借款状况进行处理。在任副行长期间,收受天康公司刘某某送给我的购物券3000元,现金10000元;收受宝山面业公司黄某某送给我的代金券分两次共6000元,现金5000元;收受县棉麻公司石某某送给我的代金券3000元,分三次送给我的现金共15000元钱;收受县昌泰公司胡某某送给我的代金券5000元,现金5000元;收受泰丰公司李某某送的现金18000元,安阳市泰丰公司张某某送的购物卡2000元,以上合计72000元。我悉数用于日子开支了。这些人都是县农发行的借款户,我是担任信贷的副行长,他们为了让我在借款方面供给协助才给我送的这些购物券和现金。别的,2011年4月份刘某某请求国际银行借款,要经过县农发行转借款,因需求北京农发行总行和谐对接,刘某某给我10000元,说是活动经费,我和刘某某到北京,我用于和谐借款中的吃饭烟酒住宿等开支了9000余元,我将发票及剩余钱给了刘某某。
2、证人李某某(泰丰公司管帐)证言
我在河南泰丰食物有限公司上班任管帐时,我单位在县农发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是一年,每年都要续贷翻合同,我都要找县农发行的主管信贷副行长于某某签手续,于某某副行长每次都很快给咱们处理。从2009年中秋节开端,我从单位管帐上拿3000元现金到县农发行于某某副行长的办公室给他3000元现金;2009年中秋节至2011年新年,共六次共给他18000元现金。于某某是县农发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每次我单位续贷时他都很快处理,没有尴尬咱们,为了向他表明感谢给的他钱。这些钱是从单位拿的钱。
3、证人张某某(泰丰公司管帐)证言
2012年11月份,我单位在县农发行的5000万元借款到期,领导组织我续贷,我找到县农发行的主管副行长于某某签手续。于行长在很短时间内给我签了手续,让我在很短时间内办结了借款手续。为了向于某某表明感谢,我在2013年新年前到于某某办公室给他2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
4、证人胡庆彬又叫胡某某(昌泰公司总司理)证言
2006年12月份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同意后县农发行给咱们昌泰公司发放了2.7亿元借款。借款发放之后快过新年了,我到于某某办公室,对他说企业借款给帮了不少忙,没少操心,给了于某某5000元卫东商场购物券。2007年12月份安阳县农发行给咱们昌泰公司发放了1.5亿的借款。2007年年末的新年前,我到农发行于某某办公室感谢他对昌泰公司借款方面的关怀支撑,并留下5000元现金。10000元是从昌泰公司财务上开销的。于某某在借款请求上报市农发行、省农发行同意过程中活跃和谐帮了不少忙,对咱们公司比较照顾。
5、证人刘某某(天康公司司理)证言
2009年我公司在县农发行借款500万元,在这次借款过程中,于某某给我和谐了许多联系,在2010年年末新年前,我到于某某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2011年4、5月份咱们天康公司贷了一笔款,但需到北京农发行总行处理转贷手续,于某某副行长和我一起到北京农发行总行,我给了于某某10000元,让于某某以银行的名义请农发行总行,在北京请了几回客,后来于某某给了我9000余元的饭费、烟酒票及剩余的几百元。2012年元月份,我公司在农发行的500万元借款到期,在于某某的协助下,成功续贷。为了表明关于某某的感谢,我用信封装着5000元钱在于某某办公室给了他。2012年7月26日,我公司在农发行借款1000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为了表明关于某某在这次借款中给予的协助,我用信封装着5000元钱在于某某办公室给了他。
6、证人黄某某(宝山面业公司承包人)证言
2005年因宝山面业公司周转资金困难,在县农发行借款500万元,2006年和2007年别离进行了续贷,为了让于某某在借款时不尴尬咱们,早点把钱贷下来,在2005年末、2006年年末新年前,别离到于某某办公室给他3000元的卫东商场代金券,2007年年末新年前到于某某办公室给他5000元现金,11000元从我单位拿的钱。
7、证人石某某(县棉麻公司司理)、王某甲(县棉麻公司董事会成员)证言
县棉麻公司为了和县农发行搞好联系,2005年新年前石某某到于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3000元的代金券,2006年至2008年每年新年前石某某到于某某办公室给他送5000元现金,这四年算下来合计18000元。由于于某某是县农发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给他送礼便是为了和他搞好联系,跑借款手续的时分可以好办点,少找麻烦。
8、被告人户籍证明
证明于某某出世于1966年7月28日,作案时系彻底刑事责任能力人。
9、借款合同
证明纳贿人企业在安阳县农发行借款状况。
10、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干部履历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执照等书证
证明于某某国家作业人员身份。
11、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议书及收据
证明2013年4月1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于某某一案的案款94000元。
12、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到案证明
证明于某某纳贿一案,系大众向安阳县检察院告发称于某某在任安阳县农发行副行长期间收受别人贿赂10万余元,但无详细纳贿人,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4日将于某某带回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承受查询,于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该院没有把握的于某某不合法收受别人贿赂94000元的违法事实。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关于某某纳贿一案立案侦办。
1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状况阐明、证明、王某某一案立案决议书、问询于某某笔录、王某某刑事判定书。
证明王某某涉嫌纳贿一案系大众向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实名告发,告发资料称王某某在任行长期间收受别人贿赂,但无详细纳贿人。为查明王某某是否涉嫌犯纳贿罪,2014年1月2日,安阳县检察院侦办人员在安阳县看守所对被告人于某某依法进行提审,在提审过程中,于某某向该院告发了王某某不合法收受天竺公司、天康公司、泰丰公司贿赂违法的头绪。依据于某某供给的头绪,该院得以侦破王某某涉嫌纳贿违法案子。该院于2014年1月7日以涉嫌纳贿违法对王某某进行立案侦办。于某某的行为应归于有建功体现。
上述依据经庭审质证、认证,依据的确、充沛,足以确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国家作业人员,使用主管方案信贷作业职务之便,屡次收受别人资产合计72000元,为别人在借款中供给协助,核其行为构成纳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收受刘某某10000元的违法事实,经查,于某某在原一审庭审时即翻供称该10000元已用于为刘某某和谐借款开销,无纳贿成心,刘某某已当庭作证予以证明,与公诉机关出示的刘某某的证言和于某某的供述相印证,故该10000元不属纳贿,不该确定为违法数额,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收受李某某30000元的违法事实,经查,于某某在原一审庭审时即翻供称收到李某某18000元,李某某当庭作证予以证明,与公诉机关出示的李某某的证言和于某某的供述相印证,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收受李某某12000元的违法事实不予支撑。于某某到案后供述了侦办机关没有把握的不合法收受别人贿赂的违法事实,当庭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属自首;且已悉数退赃;于某某揭露别人违法事实,经查验事实,具有建功体现;综上,关于某某予以减轻处分。对被告人及辩护人予以减轻处分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
二、被告人于某某纳贿所得赃物7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
审 判 员 韩 *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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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发回重审判定书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安刑初重字第***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6年7月28日出世,汉族。
辩护人任**,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某纳贿一案,由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3日以安县检刑诉(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定。被告人于某某不服判定,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决,裁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另组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主张延期审理一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任根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今,被告人于某某在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阳县支行副行长期间,使用职务之便为别人在借款中供给协助,分屡次收受别人资产合计94000元。其间收受安阳市天康公司刘某某送的购物券3000元,现金20000元;收受安阳市宝山面业黄某某送的购物券共6000元,现金5000元;收受安阳县棉业公司石某某送的购物券3000元,现金15000元;收受安阳县昌泰公司胡某某送的购物券5000元,现金5000元;收受安阳市泰丰公司李某某现金30000元,安阳市泰丰公司张某某送的购物券2000元。于某某将以上钱物悉数用于自己或家庭日常日子开支。案发后赃物已退。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一起供给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借款合同、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依据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纳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办。
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收受别人贿赂72000元的违法事实及罪名均无贰言。以为收受刘某某10000元用于公事开支,收受安阳市泰丰公司李某某现金18000元,不是30000元。以为于某某有自首、建功,期望法院从轻、减轻处分,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案发前,被告人于某某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副行长,其责任为担任方案信贷作业,被告人使用职务之便为别人在借款中供给协助,分屡次收受别人资产合计72000元。悉数用于日常日子开支。详细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0年至2012年安阳市天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公司)为在县农发行顺畅借款,该公司司理刘某某于2010年新年前送给于某某丹尼斯商场购物卡3000元;2011年新年前、2012年中秋节前别离送给于某某5000元现金;以上合计13000元。
二、2005年至2007年,安阳市宝山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面业公司)为在县农发行顺畅借款,该公司担任人黄某某于2005年、2006年新年前,各送给于某某3000元卫东商场代金券,2007年新年前送给于某某5000元现金,以上合计11000元。
三、2005年至2008年河南省安阳县棉麻公司(以下简称县棉麻公司)为在县农发行顺畅借款,该公司司理石某某于2005年新年前送给于某某3000元卫东商场代金券,2006年至2008年每年新年前别离送给于某某5000元现金;以上合计18000元。
四、2009年2012年河南泰丰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为在县农发行顺畅借款,该公司管帐李某某于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节、新年前别离送给于某某3000元现金,2012年新年前该公司管帐张某某送给于某某2000元丹尼斯商场购物卡;以上合计20000元。
五、2006年至2007年安阳市昌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为在县农发行顺畅借款,该公司司理胡某某别离于2006年新年前送给于某某5000元卫东商场购物卡;2007年新年前送给于某某5000元现金;以上合计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纳贿一案,系大众向安阳县检察院实名告发称于某某在任安阳县农发行副行长期间收受别人贿赂10万余元,但无详细纳贿人,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4日将于某某带回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承受查询,于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该院没有把握的其不合法收受别人贿赂94000元的违法事实。为查明王某某是否涉嫌犯纳贿罪,2014年1月2日,安阳县检察院侦办人员在安阳县看守所对被告人于某某依法进行提审过程中,于某某向该院告发了侦办机关未把握的王某某不合法收受天竺公司、天康公司、泰丰公司贿赂违法的头绪。依据于某某供给的头绪,该院得以侦破王某某涉嫌纳贿违法案子。该院于2014年1月7日以涉嫌纳贿违法对王某某进行立案侦办。2013年4月1日,于某某向安阳县人民检察院退出94000元。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
1、被告人于某某供述
从2002年末至2013年在县农发行任副行长,首要担任方案信贷作业,作业责任是对客户借款状况进行处理。在任副行长期间,收受天康公司刘某某送给我的购物券3000元,现金10000元;收受宝山面业公司黄某某送给我的代金券分两次共6000元,现金5000元;收受县棉麻公司石某某送给我的代金券3000元,分三次送给我的现金共15000元钱;收受县昌泰公司胡某某送给我的代金券5000元,现金5000元;收受泰丰公司李某某送的现金18000元,安阳市泰丰公司张某某送的购物卡2000元,以上合计72000元。我悉数用于日子开支了。这些人都是县农发行的借款户,我是担任信贷的副行长,他们为了让我在借款方面供给协助才给我送的这些购物券和现金。别的,2011年4月份刘某某请求国际银行借款,要经过县农发行转借款,因需求北京农发行总行和谐对接,刘某某给我10000元,说是活动经费,我和刘某某到北京,我用于和谐借款中的吃饭烟酒住宿等开支了9000余元,我将发票及剩余钱给了刘某某。
2、证人李某某(泰丰公司管帐)证言
我在河南泰丰食物有限公司上班任管帐时,我单位在县农发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是一年,每年都要续贷翻合同,我都要找县农发行的主管信贷副行长于某某签手续,于某某副行长每次都很快给咱们处理。从2009年中秋节开端,我从单位管帐上拿3000元现金到县农发行于某某副行长的办公室给他3000元现金;2009年中秋节至2011年新年,共六次共给他18000元现金。于某某是县农发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每次我单位续贷时他都很快处理,没有尴尬咱们,为了向他表明感谢给的他钱。这些钱是从单位拿的钱。
3、证人张某某(泰丰公司管帐)证言
2012年11月份,我单位在县农发行的5000万元借款到期,领导组织我续贷,我找到县农发行的主管副行长于某某签手续。于行长在很短时间内给我签了手续,让我在很短时间内办结了借款手续。为了向于某某表明感谢,我在2013年新年前到于某某办公室给他2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
4、证人胡庆彬又叫胡某某(昌泰公司总司理)证言
2006年12月份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同意后县农发行给咱们昌泰公司发放了2.7亿元借款。借款发放之后快过新年了,我到于某某办公室,对他说企业借款给帮了不少忙,没少操心,给了于某某5000元卫东商场购物券。2007年12月份安阳县农发行给咱们昌泰公司发放了1.5亿的借款。2007年年末的新年前,我到农发行于某某办公室感谢他对昌泰公司借款方面的关怀支撑,并留下5000元现金。10000元是从昌泰公司财务上开销的。于某某在借款请求上报市农发行、省农发行同意过程中活跃和谐帮了不少忙,对咱们公司比较照顾。
5、证人刘某某(天康公司司理)证言
2009年我公司在县农发行借款500万元,在这次借款过程中,于某某给我和谐了许多联系,在2010年年末新年前,我到于某某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2011年4、5月份咱们天康公司贷了一笔款,但需到北京农发行总行处理转贷手续,于某某副行长和我一起到北京农发行总行,我给了于某某10000元,让于某某以银行的名义请农发行总行,在北京请了几回客,后来于某某给了我9000余元的饭费、烟酒票及剩余的几百元。2012年元月份,我公司在农发行的500万元借款到期,在于某某的协助下,成功续贷。为了表明关于某某的感谢,我用信封装着5000元钱在于某某办公室给了他。2012年7月26日,我公司在农发行借款1000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为了表明关于某某在这次借款中给予的协助,我用信封装着5000元钱在于某某办公室给了他。
6、证人黄某某(宝山面业公司承包人)证言
2005年因宝山面业公司周转资金困难,在县农发行借款500万元,2006年和2007年别离进行了续贷,为了让于某某在借款时不尴尬咱们,早点把钱贷下来,在2005年末、2006年年末新年前,别离到于某某办公室给他3000元的卫东商场代金券,2007年年末新年前到于某某办公室给他5000元现金,11000元从我单位拿的钱。
7、证人石某某(县棉麻公司司理)、王某甲(县棉麻公司董事会成员)证言
县棉麻公司为了和县农发行搞好联系,2005年新年前石某某到于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3000元的代金券,2006年至2008年每年新年前石某某到于某某办公室给他送5000元现金,这四年算下来合计18000元。由于于某某是县农发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给他送礼便是为了和他搞好联系,跑借款手续的时分可以好办点,少找麻烦。
8、被告人户籍证明
证明于某某出世于1966年7月28日,作案时系彻底刑事责任能力人。
9、借款合同
证明纳贿人企业在安阳县农发行借款状况。
10、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干部履历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执照等书证
证明于某某国家作业人员身份。
11、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议书及收据
证明2013年4月1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于某某一案的案款94000元。
12、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到案证明
证明于某某纳贿一案,系大众向安阳县检察院告发称于某某在任安阳县农发行副行长期间收受别人贿赂10万余元,但无详细纳贿人,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4日将于某某带回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承受查询,于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该院没有把握的于某某不合法收受别人贿赂94000元的违法事实。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关于某某纳贿一案立案侦办。
1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状况阐明、证明、王某某一案立案决议书、问询于某某笔录、王某某刑事判定书。
证明王某某涉嫌纳贿一案系大众向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实名告发,告发资料称王某某在任行长期间收受别人贿赂,但无详细纳贿人。为查明王某某是否涉嫌犯纳贿罪,2014年1月2日,安阳县检察院侦办人员在安阳县看守所对被告人于某某依法进行提审,在提审过程中,于某某向该院告发了王某某不合法收受天竺公司、天康公司、泰丰公司贿赂违法的头绪。依据于某某供给的头绪,该院得以侦破王某某涉嫌纳贿违法案子。该院于2014年1月7日以涉嫌纳贿违法对王某某进行立案侦办。于某某的行为应归于有建功体现。
上述依据经庭审质证、认证,依据的确、充沛,足以确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国家作业人员,使用主管方案信贷作业职务之便,屡次收受别人资产合计72000元,为别人在借款中供给协助,核其行为构成纳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收受刘某某10000元的违法事实,经查,于某某在原一审庭审时即翻供称该10000元已用于为刘某某和谐借款开销,无纳贿成心,刘某某已当庭作证予以证明,与公诉机关出示的刘某某的证言和于某某的供述相印证,故该10000元不属纳贿,不该确定为违法数额,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收受李某某30000元的违法事实,经查,于某某在原一审庭审时即翻供称收到李某某18000元,李某某当庭作证予以证明,与公诉机关出示的李某某的证言和于某某的供述相印证,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收受李某某12000元的违法事实不予支撑。于某某到案后供述了侦办机关没有把握的不合法收受别人贿赂的违法事实,当庭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属自首;且已悉数退赃;于某某揭露别人违法事实,经查验事实,具有建功体现;综上,关于某某予以减轻处分。对被告人及辩护人予以减轻处分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
二、被告人于某某纳贿所得赃物7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
审 判 员 韩 *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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