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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计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23:17

交通事故损害补偿的规模和规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和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停。
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和财产丢失的,按下列准则对当事各方的总丢失进行调停:
(一)当事人负悉数原因职责的,承当100%的补偿职责;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职责的,承当70%的补偿职责;
(三)当事人负平等原因职责的,承当50%的补偿职责;
(四)当事人负非必须原因职责的,承当30%的补偿职责。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职责稳妥(以下简称第三者稳妥)限额内予以补偿。超越第三者稳妥限额的部分,由承当悉数原因职责的机动车一方承当总丢失100%的补偿职责。
对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差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当本身悉数丢失后,依照下列准则确认补偿份额: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职责的,应承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补偿职责;
(二)机动车一方负平等原因职责的,应承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补偿职责;
(三)机动车一方负非必须原因职责的,应承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补偿职责;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职责的,应承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补偿职责。
无第三者稳妥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总丢失100%的补偿职责。
对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差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当本身悉数丢失后,依照下列准则确认补偿份额: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关闭道路上发作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补偿职责。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作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补偿职责。
各种补偿项目及核算规范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含当事人为医治伤疾而付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医治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恢复费、整容费和后续医治等费用。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据,结合病历和确诊证明等相关依据确认。医疗费的补偿数额,依照调停前实践发作的数额确认。器官功用恢复训练所必要的恢复费、恰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医治费,可参照调停结案时的时令规范进行核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依据当事人的误工时刻和收入情况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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