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公司关闭过程中,资产损失该怎么申报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9:43
问:某公司在外地有一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实施汇总申报方法。在分公司封闭过程中,财物丢失该怎么申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四条规则,吊销的分支机构,吊销当年剩下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心国库。
第三十五条规则,分支机构刊出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刊出状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案。
第三十六条规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交税申报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交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陈述和员工工资总额状况表。
第三十七条规则,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丢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依据上述规则,分公司在刊出过程中的财物丢失,刊出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并出具证明,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四条规则,吊销的分支机构,吊销当年剩下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心国库。
第三十五条规则,分支机构刊出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刊出状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案。
第三十六条规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交税申报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交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陈述和员工工资总额状况表。
第三十七条规则,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丢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依据上述规则,分公司在刊出过程中的财物丢失,刊出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并出具证明,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