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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擅自转让房子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1:46
在我国房子一般都是夫妻一起产业,而在离婚时就可能就房子问题发生许多的争议。可是在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做出某些行为来危害对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前一方私行转让房子有用吗?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收拾了如下内容,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离婚前,一方私行搬运房产是否有用
首先要确认的是夫妻一方出让房子买卖的意图和价格,假如第三人购买是好心的而且价格合理,一起现已完结产权改变的,合同便是有用的。可是能够在离婚时申述夫妻另一方恳求补偿丢失。
1、夫妻一方私行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子,尽管一切权挂号在一方名下,可是依然归于夫妻一起共有的产业。挂号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私行将房子转让给别人,是无权处置的行为,假如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定的房子转让合同便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假如明知一方为私行处置,或许房子没有处理一切权改变挂号,就不构成好心获得。
2、夫妻一方将一起产业转让给两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联系的第三人,假如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置未经另一方的赞同,则单独处置无效。
夫妻一方将一起产业单独处置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两边的亲属或许其他有利害联系的人,则对其好心的确定应当采纳更为严厉的规范,如有充沛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置未经另一方赞同,其不能被确定为好心第三人,夫妻一方单独对该一起产业的处置无效。
3、夫妻一方私行处置房产因受让方好心获得而有用。
挂号于一方名下的夫妻一起一切的房子,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将该房子出售,第三人好心购买、付出合理对价并处理挂号手续,另一方建议追回该房子的,不该予以支撑。
相关法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出售夫妻一起共有的房子,第三人好心购买、付出合理对价并处理产权挂号手续,另一方建议追回该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夫妻一方私行处置一起共有的房子形成另一方丢失,离婚时另一方恳求补偿丢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置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一切权人有权追回;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契合下列景象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好心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依照法令规则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要挂号的现已交给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则获得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的,原一切权人有权向无处置权人恳求补偿丢失。
当事人好心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指依法完结不动产品权搬运挂号或许动产交给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方法交给动产的,转让动产法令行为收效时为动产交给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则的方法交给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恳求权的协议收效时为动产交给之时。
法令对不动产、动产品权的建立还有规则的,应当依照法令规则的时刻确定权力人是否为好心。
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依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法等具体情况,参阅转让时买卖地市场价格以及买卖习气等要素归纳确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力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的告诉
89.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一起的权力,承当一起的责任。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一般确定无效。但第三人好心、有偿获得该产业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丢失,由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人补偿。
经过以上内容能够知道,一方私行搬运房产的,其缔结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很有可能会失掉房子的一切权。此刻就能够向别的一方要求补偿。因而当事人要注意搜集依据,维护自己的权力。若您还有疑问,听讼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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