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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转让合同义务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5:19
1、并存的债款承当

并存的债款承当,又称债款参加,指债款人并不脱离合同联系,而由第三人与债款人一起承当债款。并存的债款承当建立后,债款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款人。


实践中,并存的债款承当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实行为目的参加合同联系而建立。但并存的债款承当与确保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参加合同联系而成为主债款人之一,依连带债款的规则,债款人可径向第三人恳求实行悉数债款。

并存的债款承当以原已存在有用的债款为条件。本来的合同联系虽有可吊销或革除的原因,但在吊销或革除曾经,仍可建立并存的债款承当。第三人所承当的债款应与承当时的原债款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越原债款的极限。承当后发作的利息及违约金、补偿丢失等,应一起承当。

第三人参加债的联系后,得以原债款人对立债款人的事由对立债款人。

并存的债款承当建立后,债款因原债款人或许第三人的悉数清偿而消除。债款的消除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法(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或许发作求偿联系。

2、免责的债款承当

免责的债款承当,是指第三人替代债款人的位置而承当悉数债款,使债款人脱离合同联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款人缔结债款承当合同和第三人与债款人缔结债款承当合同二种方法。

1)第三人与债款人缔结债款承当合同

第三人与债款人缔结债款承当合一起,债款于债款承当合同建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款人,原债款人则脱离合同联系,不再向债款人承当债款。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缔结债款承当合同,为不要式行为,不以特定方法为必要。只需当事人就债款承当达到合意,即可发作债款承当的效能。

在第三人与债款人缔结债款承当合同,由第三人承当债款时,可证明债款人现已赞同由该第三人实行债款,债款承当合同即应有用。而原债款人因此革除债款,对其并无晦气,所以一般不会予以对立。即便对立,因第三人自愿代其实行,债款人也乐意承受,自无使债款承当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但在有偿的债款承当中,因第三人实行债款后享有向债款人追偿的权力或许消除自己关于债款人的债款,则或许影响债款人的利益。例如原债款人负有向债款人交给某种货品的债款,第三人另以同品种货品代其实行,即或许形成原债款人的货品积压;原债款人事后向第三人实行或许较向债款人实行更为晦气等。在这些情况下,债款人能够向该第三人提出异议,并可对立该第三人对自己的求偿恳求权。在实务上,处理时应使该第三人就债款承当给债款人形成的丢失予以补偿,以维护债款人的利益不受债款承当的影响。

2)第三人与债款人缔结债款承当合同

第三人与债款人缔结的债款承当合同,自债款人与第三人达到关于移转债款于第三人的合意时建立。债款承当合同的缔结及其效能适用民法关于意思标明的规则,例如,第三人应为具有彻底行为才干之人,债款承当不得有违法原因,当事人的意思标明须无瑕疵等等。债款承当合同有无效或许可吊销原因,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后,不发作债款承当的作用,债款人仍应担负其债款。债款承当合同建立后,须具有以下要件才干发作债款承当的法令作用:

A、须有有用的债款存在

就本不存在的债款缔结债款承当合同,不发作债款承当的效能。将来可发作的债款尽管理论上也可由第三人承当,但仅在该债款有用建立时,债款承当合同才干发作效能,此刻能够为该债款承当合同为附中止条件的合同。正在诉讼中的债款也可由第三人承当,在此场合,法院针对该债款的判定对承当人具有束缚力。别的,债款承当的标的应当是合法债款,不法债款不能成为债款承当的标的。

B、债款承当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

法令规则不得移转的债款,不得由第三人承当。在某些债款中,仅可由第三人代为实行(即实行承当),而不得以债款承当合同移转于第三人,例如因抚养恳求权而发作的债款。

性质上不行移转的债款,准则上不得作为债款承当合同的标的,但该债款经债款人赞同移转的,也可由第三人予以承当。例如,债款人亲自为债款人加工或修补物品、书写字画、处理事务,如经债款人赞同,该债款即可由第三人承当。

债款人与债款人特别约好不得移转的债款,准则上不得作为债款承当的标的。但此种特别约好也可因债款人赞同债款人移转失掉效能,此刻债款人移转债款的行为和债款人赞同移转的行为,可视为他们吊销该特约的行为。

在此要件上,债款承当与债款让与有显着不同。其原因在于,在债款承当,债款人赞同债款人将债款移转于第三人,已标明债款人的利益能够得到确保,一起此种移转对债款人并无晦气,因此要求不用非常严厉;而在债款让与,因为债款人的意思并非其效能的发作要件,故不能不强调某些债款的不行让与性。

C、须有以债款承当为内容的合同

债款承当合同以债款移转为其内容及目的,因此与实行承当不同。实行承当,是指债款人与第三人约好,由第三人代为实行债款人的债款。实行承当为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约好,与债款人无关,债款人仍对债款人担负债款,一起得恳求该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第三人处于债的联系之外,对债款人并不担负债款,债款人也不得向第三人恳求实行。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后,自己对债款人担负的债款消除,债款人对债款人担负的债款也归于消除。第三人不实行时,债款人仅能向债款人建议违约职责。在性质上,实行承当系第三人依自己关于债款人的债款而代债款人实行,纯系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的联系;而在债款承当中,第三人成为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担负债款,而原债款人则脱离债的联系。因债款人与第三人关于承当债款实行的合同或许具有上述两种不同的性质,且或许发作两种不同的法令作用,故债款承当合同中有必要具有清晰的移转债款于第三人的内容。

债款承当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不管书面或许口头方法均无不行,但两边当事人的意思标明须为明示。

D、债款承当须经债款人赞同

此为债款承当合同收效的最主要要件。合同联系一般建立在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实行才干有所信赖的根底之上。假如未经债款人赞同而将债款移转于第三人,该第三人是否有满足的效能和信誉实行债款,往往不能确认,债款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完成便不能确认。为维护债款人的利益不受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款承当合同的影响,合同法规则以债款人赞同为债款承当合同收效的要件(《合同法》第84条)。债款人与第三人如要使债款人赞同债款承当,自须供给第三人的资力、信誉等等证明,以供债款人选择。

第三人与债款人缔结承当合同,性质上归于债款人对自己所担负的债款的处置,自须加以束缚。债款为法令职责的一种,而职责不得由职责人恣意处置为一项法令准则。但债款与一般的法令职责不同,它仅对债款人存在。债款人能够处置自己的权力,即能够革除债款人的债款,因此债款人处置自己的债款假如经债款人赞同,也可发作效能;而且只要经债款人的赞同,债款人的处置行为才干有用。未经债款人赞同而移转债款,当第三人以债款承当为由实行时,债款人有权回绝受领,并得建议债款人债款不实行的职责。

债款人的赞同,明示或许默示均无不行,也不须必定方法,债款人即便未清晰标明赞同,但如其向第三人恳求实行或许受领第三人以债款承当为目的的实行,即可推定其现已赞同。

债款人回绝债款承当的,一般都选用明示方法,但默示回绝亦无不行。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防止债款承当合同的效能久悬不决,可定必定期限恳求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赞同与否作出答复。债款人逾期不为答复的,即可推定其回绝赞同。债款人赞同后,债款承当即发作法令效能。在债款人赞同之前,债款承当合同处于效能不决的状况,债款人或第三人得改变或吊销合同。债款人回绝赞同债款承当时,债款人与第三人缔结的债款承当合同无效

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合同职责的转让应当处理赞同、挂号等手续的,尚应办好这些手续。

3)免责的债款承当的效能

A、债款人脱离合同联系,而由承当人直接向债款人承当债款。嗣后承当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仅可向承当人恳求债款不实行的补偿丢失或许恳求法院对承当人强制执行。原债款人并不担保承当人的实行。

B、债款人根据合同联系所享有的关于债款人的抗辩权移归承当人。(《合同法》第85条)债款承当以债款移转时的状况移转于承当人,故承当人能够承当债款时现已存在的事由对立债款人,例如债款具有无效原因,承当人可向债款人建议无效。但专归于合同当事人的革除权和吊销权,只能由原债款人行使,承当人不得享有。别的,债款承当为无因行为,因此承当人不得以承当债款时的原因事由对立债款人。

C、从归于主债款的从债款,移归承当人担负,但该从债款专归于原债款人本身的在外。(《合同法》第86条)例如附随于主债款的利息债款,即跟着主债款的移转而移转于承当人。但他人为原债款人供给的确保有所不同。债款承当未获得确保人赞同的,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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