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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5:52
【合同诉讼】项目经理在修建施工合同胶葛诉讼中的法令职责
在当时审理的建造工程合同胶葛案子中,常常涉及到修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以及是否承当判定实体职责的问题,本文试就该问题进行简略的剖析。
一、何谓修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与修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联系
依据建造部1995年1月7日公布的《修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办理办法》第二条规则“项目经理是指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托付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进程全面担任的办理者,是修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是修建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托付对某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担任、办理的人。其与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系一种托付被托付联系,是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答应的范围内代表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人。依据民法基本理论托付署理是署理的一种,而署理是指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明或受意思表明,并由被署理人直接接受该行为的结果的行为。所以托付署理是以被署理人的托付为发作署理权的依据的署理,也称意定署理。托付人的行为结果亦由托付人承当,即项目经理(托付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托付人)之间是内部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工程项目上与相对人之间的联系则是由项目经理所施行的行为所引起的法令联系,在法学上也被称之为署理的外部联系。至于项目经理与相对人之间则基本上无法令联系而言,反在项目经理施行其署理行为进程中有不合法危害相对情面节时,二者之间才或许发作侵权职责联系。由此可见在一般的合同诉讼中项目经理不具备主体资格,也不能独立的对外承当职责。
二、项目经理的诉讼主体位置及职责承当
实践中企业法人往往与项目经理签定内部承包合同来确认各自的权力职责,而司法实务中有人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好的“丢失由项目经理担任”等条款来推定项目经理应负诉讼中的实体职责。那么项目经理是否应因内部承包合同而独立承当民事职责,让咱们来剖析一下内部承包,承包运营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遍及实施的方法之一。内部承包是指对企业内部的生产运营单位实施承包运营。例如商业上百货公司把自己的百货店供应站承包出去,修建企业把自己的项目经理部承包。可是内部承包并不改动发包方企业自身的法令位置。而仅仅是改动了企业内部的运营办理方法。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是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往来,因民事往来发作的权力由企业享有,发作的职责由企业承当,而企业的产业是承包人对外进行民事往来的一般担保。因而当承包人对外创设民事法令联系时,该民事法令联系的一方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人。在建造施工合同中体现的最杰出的便是与发包方签定合同的肯定是具有修建资质的施工企业,而不是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经理自己,进行结算的也是修建企业,而不是项目经理个人。
因而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定的合同无论怎样约好,都是对其两边发作约束力。这是合同的相对性所决议,而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发作法令上的约束力。即内部合同的约好不对立合同联系之外的第三人。因而项目经理在运营期间与第三人发作的法令联系所发作的债款仍应由修建企业来承当。但修建企业承当职责后可依据内部合同进行追偿。
综上项目经理对外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职责,这是由托付联系及内部承包合同的法令原理所决议。
三、审判实践遇到的几类案子中项目经理的诉讼主体位置及实体的权力职责
(1)拖欠工程款案子
工程款是由建造工程合同发作的,所以建议诉讼权力的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即承包方具有相应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而项目经理不是建造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其不能独立依据建造工程合同来建议追索工程款。其要么在修建施工企业追索回工程款后,依据两边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来建议权力,要么和承包方一同做为一起原告来向发包方追要工程款。在那些做为承包方的修建施工怠于行使追索工程款的权力,对其债款构成危害时,项目经理还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行使代位权以发包方为被告,以施工企业为第三人来直接建议权力,然后经过债的保全来得到债款。
(2)拖欠修建资料费的案子
在修建范畴假如严厉的依照有关规则来操作,不会呈现许多的拖欠资料的案子,由于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则禁止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工程款应由发包方及时付出。但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有许多发包方不能及时付出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购买工程资料时拖欠资料商的资料费。并且许多是项目经理在对工程项目施工时,对外收购工程资料而欠的资料费,依据方才咱们剖析的项目经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的托付联系及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这时对外承当职责的只能是修建施工企业而非项目经理自己。当然假如修建施工企业依据内部承包合同要求项目经理承当职责时,法院如决议兼并审理的可判定由施工企业对外承当职责,由项目经理对施工企业承当补偿职责。
以上所述,修建施工企业与其单位的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主体位置及实体权力和职责,关于那种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或者是修建施工企业出借修建企业资质由别人来承包工程所构成的胶葛,应由该修建施工企业和转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及借用修建企业资质的人依据差错来对外别离承当职责。
四、诉讼中判定项目经理独立承当职责或承当连带职责的状况
诉讼中有时原告仅申述项目经理自己,有时申述修建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两个被告。依据方才咱们剖析的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主体位置及实体权力职责,项目经理不该对外承当职责,但在诉讼法上有一种叫做自认的准则,即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供认,乐意承当职责,我认为依据私法自治的准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力和职责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其能够抛弃权力,也能够为自己设定债款。已然其认可了对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完全能够据此予以判定其承当职责。但在这类案子中法院应留意全面论述、清晰奉告被告其权力职责及诉讼结果,然后依据被告乐意承当败诉结果的意思表明,来判定其承当职责,然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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