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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有哪些不同的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0:47
这是股权转让束缚中最为首要、最为杂乱的一类,也是对股权转让协议效能冲击最为显着的一类。所谓依法令的股权转让束缚,即各国法令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束缚。以我国公司企业法令为蓝本,结合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则,依法令的股权转让束缚首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依法令的股权转让束缚
1、关闭性束缚。这是对有限职责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束缚。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则:虽然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自在地转让出资,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只须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对股权转让的这一束缚性规则,典型地预示着有限职责公司(相似英美法系的关闭公司或许私募公司)的关闭特性,并成为有限职责公司与其它公司形状、尤其是股份公司形状相差异的首要特征之一。有限职责公司正是凭着对股权转让的这一束缚办法,来满意那些寻求关闭运营的出资者的需求,家庭型公司、中小型严密出资者组合的公司,往往对此非常垂青。这是有限职责公司形状具有宽广适用空间的首要原因地点。因而,凡有违关闭性束缚的股权转让,不只公司能够回绝名义替换,而且此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亦难以获得法令的支撑。
2、发起人持股时刻的束缚。我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则: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该条款来源于台湾地区公司法。台湾公司法第163条第2项规则:“发起人之股份非于公司建立登记一年后,不得转让”。与台湾地区比较,内地公司法对发起人持股时刻的束缚明显更为严厉。综观其它各国公司法令,简直皆无对发起人持股时刻的束缚规则,此类束缚是否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呢?支撑派学者所供给的理由不外乎:发起人乃公司最重要的股东,对公司负有很重的建立职责,任其股权不加时刻束缚的转让,将影响公司的健全与诺言,并给发起人使用建立公司投机钻营、不妥搬运出资危险供给了便当。反对派学者则认为:对发起人股权转让束缚,使发起人股东与其它股东遭到不平等待遇,与股份公司股份自在转让的经济特性相违反,而且还使得本来有实力的出资者因忧虑此类束缚而不肯全额出资,使出资商场遭到影响。本文更倾向于反对派所提出的观念,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时刻束缚,的确无实践的含义,这从有限职责公司建立时的原始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需遭到时刻束缚的做法中即可得到印证。正因而类束缚并不具有可取性,故在处理此类股权转让胶葛时,能够相对宽松地答应此类股权的预定转让,至少应供认发起人于束缚期内转让股权的债务效能,只需发起人股权于束缚期内不进行实践的物权处置转让,即应保护此类转让协议的法令效能。
3、董事、监事、司理任职条件的束缚。我国《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则: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通说此项规则,无非是根绝公司负责人使用任职便当获得的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情股权买卖,然后危害其它非任职股东和广阔出资者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对违反此类束缚的股权转让协议,多认定为无效。但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97条、第227条规则:董事、监事在任职其间不得转让其1/2以上的股份,超越1/2时,董事、监事当然解任。这样的规则,明显没有正面否定此类股权转让协议的法令效能,反之,却以任职解聘为其法令的结果。本文认为,对此类束缚下的预定股权转让,即以解聘职务为条件的股权转让,相同应供认其法令的效能,不该一概无效。
4、获得自己股份的束缚。即公司不得为受让自己公司股份的法令主体。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则:“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削减公司本钱而刊出股份或许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兼并时在外”。相似束缚为世界各国公司法令遍及选用,其底子价值在于保护公司本钱的真实性。与此同类的束缚,还包括公司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典当权的标的。公司承受自我股票典当,存在公司受让自己股份的危险,由于公司一旦行使典当权时,即有或许获得自己的股份,故相同应予束缚。在其它国家的公司法令中,与此相似的束缚还有子公司获取母公司股份的束缚、相关公司彼此持股的束缚等。究其法理,皆与保护公司本钱的真实性密切相关。凡有违此类制止性束缚规则的股权转让协议,无疑应属无效。
5、特别股份转让的束缚。这首要是指对国家股、外资股转让所作的束缚。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则:国家股虽可转让,但需经相应的批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第20条规则:股权转让协议自核发改变外商出资企业赞同证书之日起收效。司法实践中,遍及将未经批阅的国家股以及外资企业股权的转让协议,认定为无效。
6、股权转让场所的束缚。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规则: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场所进行。第139条也规则:“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作转让的效能”。
二、依规章的股权转让束缚
与依法令的强制性股权转让束缚不同,它归于自治性质的股权转让束缚。它是指经过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所设置的条件束缚。依规章的股权转让束缚,多是按照法令的答应来进行。如《日本商法(第二编公司法)》第204条第1款规则:“股份可向别人转让,但不阻碍规章中规则转让时须经董事会赞同的条款”。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8条(2)项也规则“规章能够规则(股票)转让需得到公司的赞同,赞同决议由董事会作出,规章也能够规则由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赞同决议。规章能够对回绝赞同的理由作出规则”。相似的规则,在大都国家的公司法中皆能找到,但我国公司法令却无此类束缚性规则。此类束缚规则,虽然由法令明文答应,但仍需经过公司规章实践采用才有或许发挥束缚的威力,故不能列入依法令的股权转让束缚之中。依规章的股权转让束缚,之所以多按照法令来进行,其实质是法令对规章束缚股权转让的空间进行了束缚,即除法令所规则的束缚行动外,规章原则上不得拟定其它更多的股权转让束缚条款。依规章的股权转让束缚,更能表现法令的灵敏,即法令并不直接地对股权转让予以束缚,而是赋予出资者们凭规章去自主地挑选是否对股权转让进行束缚,故依规章的股权转让束缚,愈加契合私法自治的精力。依规章的股权转让束缚,简直遍及都是以公司赞同转让与否、董事会供认与否来作为束缚的首要方法,这意在尽或许为公司运营者保持股东的人合构成供给便当,以此投合各类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关闭性运营的社会需求。
依规章的股权转让束缚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影响,大都采信相对无效说。即违反规章束缚的股权转让,或许说未按规章要求获得公司赞同与供认的股权转让,相关于公司而言不具有对立效能,但相关于协议两边而言,不能仅以违反规章束缚为由建议无效。虽然我国法令未对依规章的股权转让束缚作出规则,但在我国的公司诉讼中,也有以公司规章对公司股权转让进行束缚的事例。本文认为,遇此类案子时,首要,要检查依规章的股权转让束缚办法是否合法,如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原则上不该遭到任何的束缚;其次,即使依规章的股权转让束缚办法合法,也不能只是以此自治性质的束缚来决然否定股权转让协议应有的法令效能。
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束缚
这更是一种自治性质的股权转让束缚。它是指依合同约好对股权转让所作的条件束缚。这类合同首要有股东之间的合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平等。如部份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彼此约好、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好、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以股权为典当标的物的约好,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束缚的具体表现。在我国商场经济运转中,还呈现了很多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此类公司的股权以内部员工持股为首要组成部份,关于内部员工股权的转让,由于缺少法令的直接规则,多是经过公司规章、尤其是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合同来标准。在此类合同中,常常以员工退职为退股的解约条件,常常包括有公司在员工退职时,具有以面额价回购股权之类的相关约好。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束缚的法令效能,能够区分为对内与对外两个层面。就对内而言,只需束缚行动不与法令精力相违反,原则上应为有用,合同两边应恪守此类束缚,并可按此类束缚进行股权转让。依合同的股权转让束缚也有违反法令的景象。如,有限职责公司与一般股东达到的以退出公司为回购股权的合同,便有或许违反公司获得自己股份的制止规则。就对外而言,即受合同束缚的股东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依合同的股权转让束缚应无法令束缚力,对外转让明显不会只是由于合同束缚的存在而当然无效。此刻,股权转让遭到合同束缚的股东,将或许遭到前后两分有用协议的束缚,将或许面对必定违反其间一约的两难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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