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2:54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令第9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称号的挂号办理,保护企业称号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次序,根据《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挂号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称号。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挑选自己的称号,并请求挂号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称号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挂号企业称号。逾越权限核准的企业称号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对企业称号实施分级挂号办理。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主管全国企业称号挂号办理工作,并担任核准下列企业称号:(一)冠以“我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等字样的;(二)在称号中心运用“我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当地工商行政办理局担任核准前款规则以外的下列企业称号:(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契合本办法第 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挂号权的工商行政办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称号。相关法规: 第二章 企业称号 第六条 企业法人称号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称号,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七条 企业称号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称号。企业分支机构称号应当冠以其所隶属企业的称号。 相关法规: 第八条 企业称号应当运用契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运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称号需译成外文运用的,由企业根据文字翻译准则自行翻译运用,不需报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核准挂号。 第九条 企业称号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职业、组织形式顺次组成,法令、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议建立的企业外,企业称号不得冠以“我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等字样。在企业称号中心运用“我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职业的限定语。运用外国(区域)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能够在称号中心运用“(我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称号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称号或地名。市辖区的称号不能独自用作企业称号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称号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称号,由市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称号,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能够将称号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运用控股企业称号中的字号;(二)该控股企业的称号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能够运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