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07:34依据刑法第196条规则,信誉卡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信誉卡,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运用信誉卡,一般是指运用假造的、报废的信誉卡或许冒用别人的信誉卡、恶意透支的办法进行欺诈活动。信誉卡在该罪中是违法东西,而不是违法目标。因而,信誉卡欺诈罪,简言之便是运用信誉卡表现的信誉所施行的欺诈违法活动。信誉卡欺诈罪是欺诈违法的一种,该罪和欺诈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联系,假如行为人以信誉卡作为违法东西进行欺诈活动的,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以本罪科罪处分。
何谓信誉卡?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誉卡是指银行、金融组织向信誉杰出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能够在指定的商铺和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组织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处理转帐结算的一种信誉凭据和付出东西。广义上的信誉卡即银行卡。依据《银行卡事务办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5日颁行)的规则,银行卡包含信誉卡和借记卡两种。其间,信誉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必定的信誉额度,持卡人可在信誉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誉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必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缺乏付出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则的信誉额度内透支的信誉卡。而借记卡按功用不同分为转帐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用。信誉卡和借记卡的首要差异在于,前者具有透支功用,后者没有透支功用。所以,狭义上的信誉卡是指具有透支功用的银行卡。
信誉卡欺诈罪中的“信誉卡”是指的广义上的仍是狭义上的信誉卡?学界观念纷歧。究其原因在于,《银行卡事务办理办法》颁行之前,银行体系内只要“信誉卡”而没有“银行卡”的称谓,其时的办理法规也仅仅称为《信誉卡事务办理办法》,1997年刑法规制的目标便是一切的信誉卡。新法规颁行后,有了银行卡和信誉卡的差异,是不是昨日的信誉卡便是今日的银行卡?有人以为,不能由于行政法规的称谓发生了改动,从信誉卡中分离出来了借记卡,就要改动刑法本来的适用范围。咱们以为,借记卡和信誉卡存在严重差异,借记卡并非是从信誉卡中分离出来的,而是新法规颁行新增的一种银行卡,借记卡并不表现持卡人的信誉,不具有透支功用,因而它本质上归于一种金融凭据。运用借记卡施行欺诈活动的,应以金融凭据欺诈罪论处,而不构成信誉卡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