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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列举的商业仿冒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04:06
仿冒,是指生产者或运营者为了抢夺竞赛优势,在自己的产品或许运营标志上不正当地运用与别人的商业符号相同或许近似的商业符号,使自己的产品或许运营与别人运营的产品、运营相混杂,或许导致相关大众发生误认的行为。商业符号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运营者运用的标明产品或许服务特征的符号,包括商标、商号(字号、厂商称号、企业称号)、商业域名、企业徽标、地舆标志(原产地称号)、产品称号、包装、装潢、商务广告语、产地符号、质量认证符号、商业外观甚至特定商业效果等。《反不正当竞赛法》对仿冒的规则详细的体现在第5条:“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商场买卖,危害竞赛对手:(1)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2)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3)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4)在产品上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假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从上述第5条规则可见,现行《反不正当竞赛法》明文规则的仿冒目标仅限于:商标、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企业称号、名字、质量标志、产地。明显,第5条远远不可以包括商业符号的悉数。第5条之外的商业符号,包括:域名、企业徽标、商务广告语、商业外观、特定商业效果,以及其他但凡可以标明产品或许服务特征的识别性符号也应包括在反不正当竞赛的仿冒之列。①例如在宋维河与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不正当竞赛纠纷案②中,原告规划的包括字号的字体、装修及服饰图画、广告语、吉祥物等内容的视觉识别体系,实为商业外观的浅显说法,该体系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原告以该体系自行运营并授权连锁运营,可见该商标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至于适用法令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论说,违背《反不正当竞赛法》第2条诚笃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归于“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即尽管反不正当竞赛法未清晰罗列商业外观不正当竞赛问题,已罗列的规则又难以包括此种仿冒行为,但根据诚笃信用原则,仿冒商业外观归于不正当竞赛行为,对其施行民事制裁并无法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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