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9:41
在招标完毕后,发包方一般要和中标方签定合同的,这是招标的必经程序,但有时分中标方在中标后回绝签定合同。那么中标后回绝签定合同承当的是违约职责仍是缔约过失职责?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回答。
中标后回绝签定合同承当的是违约职责仍是缔约过失职责
1.依据《招标招标法》的规则,在招标人宣布中标告诉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假如招标人或许是中标人一方回绝缔结合同,将承当缔约过失职责仍是违约职责,相关民事法令并没有给出清晰的规则。这两种职责的巨细有很大的差异,假如承当缔约过失职责,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则,应当补偿因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给对方构成的丢失,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给对方构成的丢失一般限于对方因信任会与之缔结合同而发作的相关开销;假如承当违约职责,则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则,补偿额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构成的丢失,包含对方在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即包含对方的可得利益丢失。明显,清晰终究承当何种职责是重要的。
2.干流观念的立论根底及其逻辑过错
缔约过失职责观念是干流观念,这种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一些当地高级法院判定的支撑。这种观念以为,承当违约职责的条件是两边现已构成了合同联系,而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尚没有合同联系。由于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建造工程合同有必要以书面构成缔结,而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尚没有缔结书面合同,故两边并不存在合同联系,因此回绝缔结合同的一方只需承当缔约过失职责。
干流观念的立论根底是其对《合同法》第270条和《招标招标法》第46条别离所指的建造工程书面合同之间的联系的了解。《合同法》第270条规则,“建造工程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法。”《招标招标法》第46条规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干流观念以为,《合同法》第270条所指的书面合同和《招标招标法》第46条所指的书面合同是同一个书面合同,正由于招标人或许中标人一方回绝缔结该书面合同,所以两边才不存在建造工程合同联系。
但是,干流观念的立论根底却是过错的。即便中标后没有缔结书面合同,两边也现已树立了合同联系,这个现已树立的合同便是根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书构成的合同,也便是《合同法》第270条所指的书面合同。由于《合同法》第11条规则,“书面方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书明显契合上述方法要求。就相关文件的法令性质而言,招标文件归于要约约请,招标文件归于要约,中标告诉书归于许诺。因此,即便中标告诉书宣布后中标人和招标人没有缔结《招标招标法》规则的书面合同,两边的书面合同联系也现已存在了,缔约过失职责观念是过错的。
已然两边现已存在合同联系了,为什么《招标招标法》第46条还要求两边缔结书面合同呢?该书面合同与根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书构成的书面合同又是怎样的法令联系呢?
这两个合同实际上是同一个合同联系,而并不是两个不同的合同联系。中标后缔结的书面合同恰恰是对宣布中标告诉书之时两边就树立的书面合同联系的一种弥补约好,前者的内容有必要遵守后者。由于《招标招标法》第46条规则“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便是指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则的实质性内容。明显,虽然一方在中标后回绝与另一方缔结书面合同,这并不能抗辩两边因中标告诉书宣布这一现实而树立的书面合同联系,即由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书等书面文件构成的书面合同。
3.以招标招标方法缔结合同的特别性
以招招标方法建立合同联系是比较特别的,由于触及招标人和中标人两边权利义务的一些详细约好常常无法在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书中体现出来。所以,宣布中标告诉书后,两边虽然现已树立了合同联系,但还应当对实行合同触及的详细事项做出弥补约好,一般这些弥补约好会和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同时体现在两边行将签定的建造工程合同书中。
详细地说以招招标方法建立的合同联系的这种特别性体现在:缔结合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书构成了书面合同,确认了两边的合同联系,并清晰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第二个阶段由两边进一步完善该书面合同的内容,构成了弥补合同。这是由于第二阶段对详细事项的约好一般无法体现在第一阶段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
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两边把两个阶段的合同内容同时体现在建造行政部门一致拟定的建造工程合同书中,该合同书也就包含了两边合同联系的悉数。但这依然也不能改变在签定一致拟定的建造工程合同之前,两边现已构成了书面合同联系的现实。
4.定论
宣布中标告诉书后回绝缔结合同的一方应当承当违约职责而非缔约过失职责,即违约方应当支交给向对方的补偿额还应当包含对方实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丢失。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中标后回绝签定合同承当的是违约职责仍是缔约过失职责
1.依据《招标招标法》的规则,在招标人宣布中标告诉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假如招标人或许是中标人一方回绝缔结合同,将承当缔约过失职责仍是违约职责,相关民事法令并没有给出清晰的规则。这两种职责的巨细有很大的差异,假如承当缔约过失职责,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则,应当补偿因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给对方构成的丢失,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给对方构成的丢失一般限于对方因信任会与之缔结合同而发作的相关开销;假如承当违约职责,则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则,补偿额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构成的丢失,包含对方在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即包含对方的可得利益丢失。明显,清晰终究承当何种职责是重要的。
2.干流观念的立论根底及其逻辑过错
缔约过失职责观念是干流观念,这种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一些当地高级法院判定的支撑。这种观念以为,承当违约职责的条件是两边现已构成了合同联系,而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尚没有合同联系。由于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建造工程合同有必要以书面构成缔结,而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尚没有缔结书面合同,故两边并不存在合同联系,因此回绝缔结合同的一方只需承当缔约过失职责。
干流观念的立论根底是其对《合同法》第270条和《招标招标法》第46条别离所指的建造工程书面合同之间的联系的了解。《合同法》第270条规则,“建造工程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法。”《招标招标法》第46条规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干流观念以为,《合同法》第270条所指的书面合同和《招标招标法》第46条所指的书面合同是同一个书面合同,正由于招标人或许中标人一方回绝缔结该书面合同,所以两边才不存在建造工程合同联系。
但是,干流观念的立论根底却是过错的。即便中标后没有缔结书面合同,两边也现已树立了合同联系,这个现已树立的合同便是根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书构成的合同,也便是《合同法》第270条所指的书面合同。由于《合同法》第11条规则,“书面方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书明显契合上述方法要求。就相关文件的法令性质而言,招标文件归于要约约请,招标文件归于要约,中标告诉书归于许诺。因此,即便中标告诉书宣布后中标人和招标人没有缔结《招标招标法》规则的书面合同,两边的书面合同联系也现已存在了,缔约过失职责观念是过错的。
已然两边现已存在合同联系了,为什么《招标招标法》第46条还要求两边缔结书面合同呢?该书面合同与根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书构成的书面合同又是怎样的法令联系呢?
这两个合同实际上是同一个合同联系,而并不是两个不同的合同联系。中标后缔结的书面合同恰恰是对宣布中标告诉书之时两边就树立的书面合同联系的一种弥补约好,前者的内容有必要遵守后者。由于《招标招标法》第46条规则“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便是指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则的实质性内容。明显,虽然一方在中标后回绝与另一方缔结书面合同,这并不能抗辩两边因中标告诉书宣布这一现实而树立的书面合同联系,即由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书等书面文件构成的书面合同。
3.以招标招标方法缔结合同的特别性
以招招标方法建立合同联系是比较特别的,由于触及招标人和中标人两边权利义务的一些详细约好常常无法在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书中体现出来。所以,宣布中标告诉书后,两边虽然现已树立了合同联系,但还应当对实行合同触及的详细事项做出弥补约好,一般这些弥补约好会和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同时体现在两边行将签定的建造工程合同书中。
详细地说以招招标方法建立的合同联系的这种特别性体现在:缔结合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告诉书构成了书面合同,确认了两边的合同联系,并清晰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第二个阶段由两边进一步完善该书面合同的内容,构成了弥补合同。这是由于第二阶段对详细事项的约好一般无法体现在第一阶段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
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两边把两个阶段的合同内容同时体现在建造行政部门一致拟定的建造工程合同书中,该合同书也就包含了两边合同联系的悉数。但这依然也不能改变在签定一致拟定的建造工程合同之前,两边现已构成了书面合同联系的现实。
4.定论
宣布中标告诉书后回绝缔结合同的一方应当承当违约职责而非缔约过失职责,即违约方应当支交给向对方的补偿额还应当包含对方实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丢失。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