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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4:35
租借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力责任
一、出租人有以下权力:
1.收取租金。
2.运用监督权。对承租人运用租借物进行监督的权力。
3.回收租借物的权力。
二、出租人有以下责任:
1.交给租借物的责任。
一方面,出租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时刻、地址等,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另一方面,出租人应当在租借期间坚持租借物契合约好的用处,不得阻碍承租人对租借物行使运用收益权。
2.修理租借物的责任。
出租人应当实行租借物的修理责任,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出租人未实行修理责任而由承租人自行修理的,修理费用应当由出租人担负。如因修理租借物影响承租人运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削减租金或许延伸租期。
3.出卖租借物的告诉责任。
出租人出卖租借物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对出卖的租借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确保承租人这一权力的完成。
4.担保租借物无权力瑕疵的责任。
出租人应当确保租借物无权力瑕疵,即不因第三人对租借物建议权力而使承租人对租借物的运用收益遭到危害。假如因为第三人建议权力,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借物运用收益,承租人能够要求出租人削减租金或许不付出租金。
租借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力责任
一、承租人有以下权力:
1、运用、收益租借物的权力。
2、添附权。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可在租借物上改进或增设某些附属物。
3、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租借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二、承租人有以下责任:
1、依照约好的办法运用租借物的责任。
承租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办法运用租借物。如租借物的运用办法没有确认,承租人应当依照租借物的性质合理加以运用。
2、妥善保管租借物的责任。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借物。未经出租人赞同,不得私行对租借物进行改进或许增设他物。
3、不乱用权力的责任。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不得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或许作其他处置。
4、付出租金的责任。
承租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向出租人付出租金。假如付出期限没有确认,租借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借期间届满时付出;租借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付出。
5、有关状况的告诉责任。
第三人对租借物建议权力的,承租人应当将此状况及时告诉出租人。
6、返还租借物的责任。
租借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借物。返还的租借物应当契合依照约好或许租借物的性质运用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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