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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破产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点为宣告破产之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当企业破产时,与劳作者之间的劳作合同停止时点是法院作出裁决宣告破产之日仍是企业刊出之日?
一种观念以为,按照法令相关规则,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停止应以该法人到工商局办理完刊出登记手续之次日为其停止日期。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未办理刊出工商登记手续,劳作合同不能停止。
最高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2181号民事裁决书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清晰,以为劳作合同停止的时点为法院裁决宣告破产之日。请看最高法院民事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2014)民申字第2181号
再审请求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宏至(曾用名唐洪志)。
被请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我国科技世界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钟某春,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再审请求人唐宏至因与被请求人我国科技世界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公司)劳作争议胶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9号民事判定,向本院请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唐宏至请求再审称,按照法令相关规则,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停止应以该法人到工商局办理完刊出登记手续之次日为其停止日期。中科信公司现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未办理刊出工商登记手续。二审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 之规则,确定唐宏至与中科信公司的劳作联系于2010年中科信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免除,适用法令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决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则,唐宏至与中科信公司的劳作联系应于2011年10月26日停止,唐宏至于2012年10月25日请求劳作裁决,未超越一年的法定裁决时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则请求再审。
本院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则,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作合同停止。依据一审、二审判定载明的现实,中科信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破产,故二审判定确定唐宏至与中科信公司的劳作合同于上述时点停止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决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则,本案劳作争议请求裁决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并自2010年10月25日中科信公司被宣告破产、两边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算。唐宏至以中科信公司未依法刊出为由,以为两边之间劳作联系存续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止的建议,缺少法令依据,不能成立。二审判定确定唐宏至于2012年10月25日就本案争议事项请求劳作裁决,现已超出法令规则的裁决时效期间正确。唐宏至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规则的景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唐宏至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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