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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空壳公司集资诈骗如何判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2:06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郭某注册两家空壳公司,在短短的时刻内,运用其注册建立的两家空壳公司,在大连、重庆两地仅仅半年时刻,集资欺诈400余万元,这现已构成了不合法集资罪,所谓的不合法集资罪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怎样处分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注册空壳公司集资欺诈怎么判刑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简介】
哈尔滨耀德农业出资有限公司是郭某2011年9月22日建立的,由于没有注册资金,他经过代理公司花5万元注册建立。其时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12年3月份,郭某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郭某说,进步注册资本的意图便是为了让人信任公司实力,招引出资。
2011年12月,郭某建立深圳士臣出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的发起人是郭某、王某、冯某等人,但其他人在注册时仅是挂名,且郭某底子没有那么多钱来请求注册公司。他给王某拿了50万元好处费,王某替其注册了公司,公司既没有工作地址,也无相关经费,仅仅一个空壳公司。郭某建立这个公司的意图便是为了向社会吸收存款。
郭某建立上述公司后,没有开过董事会,没有账目,没有管帐、出纳,都是由他一个人担任。当然,公司的股东、董事也都是挂名。2011年12月9日,郭某依样画葫芦,在金州新区建立了士臣公司金州分公司;2012年3月7日,建立士臣重庆分公司。
郭某建立的公司并没有实践运营,但他仍招收了很多业务员到人较多的当地发放传单,并经过安排免费聚餐等办法招引很多人员听课。他先后以出资二氧化硅山、饲养波尔山羊等项目为由,经过给予高额利息的办法招引老百姓出资。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公司”共与100余名被害人签定出资合同,收取集资款400余万元,案发前仅返还被害人利息40余万元。
【法令解读】
法院经审理以为,郭某在没有任何运营实体的情况下,虚拟具有矿山、林地等项目,以高息为钓饵,大举向大众集资,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显着。郭某终究被法院以集资欺诈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分金人民币50万元。
什么是不合法集资罪
《刑法》规则,集资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并到达法令规则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不合法集资罪的立案规范是什么?
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行为只要具有必定的数额或情节才干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拟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二十八条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打乱金融次序情节严重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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