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23: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矩:“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背审慎运营规矩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许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许其行为严峻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转、危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许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同意,能够差异景象,采纳下列办法:(一)责令暂停部分事务、中止同意开办新事务;(二)约束分配盈利和其他收入;(三)约束财物转让;(四)责
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许约束有关股东的权力;(五)责令调整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或许约束其权力;(六)中止同意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许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陈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许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检验,契合有关审慎运营规矩的,应当自检验结束之目起三日内免除对其采纳的前款规矩的有关办法。”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