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案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14:28
一、船只优先权案子的有以下特色:
1、海事优先权诉讼以当事船只被扣押为必要条件,至少是在诉讼结束前船只被扣押。
至于申述前或申述时是否扣押,能够在所不问。一般海事诉讼尽管也能够恳求扣押船只,但一般海事诉讼不以船只扣押为必要条件。假如在诉讼结束前船只一向未被扣押的,即使是船只优先权人提申述讼,也只能归于一般海事诉讼,不能将船只一切人作为债的担保人列为被告。
2、船只优先权诉讼的首要意图是对被扣押的船只行使优先权,即在船只价款分配中优先受偿。而一般海事诉讼不具有这样的意图。
3、法院做出的收效判定,对船只不具有当即实行的效能。
该判定收效后,债款人尽管能够对海事补偿的职责人的产业当即恳求强制实行,但不能对船只一切人当事船只以外的其他产业进行实行,也不能对船只一切人的担保的产业—被扣押船只的价款不能恳求当即实行。这是由于,该价款的分配要遭到法律规则的船只价款分配程序的约束,只要在有关的诉讼程序进行结束后,才干依法参与分配。
二、法院在审理船只优先权案子时,应当根据船只优先权诉讼的这些特色,做出有针对性的进行审理和判定。在审理、判定船只优先权案子中,法院应当重视以下几点:
1、债款人的债款是否建立。
原告的债款或诉讼恳求是否建立,这是法院在审理一切案子是都必须清晰答复的问题,船只优先权诉讼也不破例。这儿债款是指由船只优先权担保的债款。该债款的职责主体是船只一切人、光船承租人,仍是船只运营人,应当在判定的理由阐明,判定的主文中也应当有所表现。
2、该债款是否具有船只优先权。
船只优先权是当事船只的船只一切人承当担保职责的根底。假如原告的诉讼恳求不具有船只优先权,船只一切人就不应当承当担保职责。剖析是否归于船只优先权应当从三个方向下手:
(1)被扣押的船只是否是发生该债款的船只;假如不是当事船只,天然不归于船只优先权。
(2)原告申述的被告是不是法律规则的被恳求人(主债款人),即船只一切人、光船承租人或船只运营人。假如船员为索要薪酬申述的是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明显不归于法律规则的被恳求人,其恳求权当然不具有船只优先权。
(3)原告建议的债款是否归于法律规则的由船只优先权担保的债款。假如原告为加油款而申述光船承租人或光船承租人,该债款当然不归于优先债款。除此之外,在有些情况下,原告的诉讼恳求不止一个,有的或许归于船只优先权,有些则不归于。法院在判定时也应当对原告恳求的项目进行剖析,并做出相应的判别。
3、实行债款的期限。
被告实行债款的期限,是原告恳求实行的根据。在船只优先权案子中,债款的实行期限有两种,一种是主债款人的实行期限,另一种船只一切人实行债款的期限。
假如主债款人不是船只一切人,法院应当责令该债款人在判定收效后必定期限内付清。逾期不付,原告有权恳求实行该债款人的产业。法院不能由于该债款已经有船只作担保,就不规则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该债款毕竟是主债款人的债款,假如不规则实行期限,债款人就无法实行主债款人的产业,实际上等于免除了主债款人的实行职责。法院规则主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实际上等于给债款人必定的选择权,它能够要求职责人实行,也可应要求担保人实行。因而,法院在判定主文中规则主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是十分必要的。
对船只一切人实行债款的期限,法院则没必要规则。这是由于,船只优先权的是经过债款分配完结的,而债款分配则要等候其他债款经过确权诉讼后,才干进行。确权诉讼的完结进行结束的时刻往往很难确认。此外,假如规则了船只一切人实行债款的期限,到期后,船只优先权人很或许会恳求实行该船只一切人的其他产业。事实上,优先权无权对船只一切人当事船只以外的其他产业恳求实行。
4、船只一切人担保职责的规模。
在船只优先权判定中,除了对主债款人的职责做出判定外,还应对船只一切人的职责做出判定。船只一切人应承当的是一种物的担保职责,超出船只价值的部分,船只一切人不再承当职责。值得注意的是,船只一切人的职责不是连带职责,不能由于该债款由船只作担保就判定船只一切人与职责人承当连带职责。
5、余额债款的承当。
对船只价款不足以清偿的船只优先债款和其它非优先债款,应当由主债款人持续承当付出职责,这是由优先债款的性质和物的担保的性质所决议的。对于此点,法院在判定时不行遗漏。
1、海事优先权诉讼以当事船只被扣押为必要条件,至少是在诉讼结束前船只被扣押。
至于申述前或申述时是否扣押,能够在所不问。一般海事诉讼尽管也能够恳求扣押船只,但一般海事诉讼不以船只扣押为必要条件。假如在诉讼结束前船只一向未被扣押的,即使是船只优先权人提申述讼,也只能归于一般海事诉讼,不能将船只一切人作为债的担保人列为被告。
2、船只优先权诉讼的首要意图是对被扣押的船只行使优先权,即在船只价款分配中优先受偿。而一般海事诉讼不具有这样的意图。
3、法院做出的收效判定,对船只不具有当即实行的效能。
该判定收效后,债款人尽管能够对海事补偿的职责人的产业当即恳求强制实行,但不能对船只一切人当事船只以外的其他产业进行实行,也不能对船只一切人的担保的产业—被扣押船只的价款不能恳求当即实行。这是由于,该价款的分配要遭到法律规则的船只价款分配程序的约束,只要在有关的诉讼程序进行结束后,才干依法参与分配。
二、法院在审理船只优先权案子时,应当根据船只优先权诉讼的这些特色,做出有针对性的进行审理和判定。在审理、判定船只优先权案子中,法院应当重视以下几点:
1、债款人的债款是否建立。
原告的债款或诉讼恳求是否建立,这是法院在审理一切案子是都必须清晰答复的问题,船只优先权诉讼也不破例。这儿债款是指由船只优先权担保的债款。该债款的职责主体是船只一切人、光船承租人,仍是船只运营人,应当在判定的理由阐明,判定的主文中也应当有所表现。
2、该债款是否具有船只优先权。
船只优先权是当事船只的船只一切人承当担保职责的根底。假如原告的诉讼恳求不具有船只优先权,船只一切人就不应当承当担保职责。剖析是否归于船只优先权应当从三个方向下手:
(1)被扣押的船只是否是发生该债款的船只;假如不是当事船只,天然不归于船只优先权。
(2)原告申述的被告是不是法律规则的被恳求人(主债款人),即船只一切人、光船承租人或船只运营人。假如船员为索要薪酬申述的是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明显不归于法律规则的被恳求人,其恳求权当然不具有船只优先权。
(3)原告建议的债款是否归于法律规则的由船只优先权担保的债款。假如原告为加油款而申述光船承租人或光船承租人,该债款当然不归于优先债款。除此之外,在有些情况下,原告的诉讼恳求不止一个,有的或许归于船只优先权,有些则不归于。法院在判定时也应当对原告恳求的项目进行剖析,并做出相应的判别。
3、实行债款的期限。
被告实行债款的期限,是原告恳求实行的根据。在船只优先权案子中,债款的实行期限有两种,一种是主债款人的实行期限,另一种船只一切人实行债款的期限。
假如主债款人不是船只一切人,法院应当责令该债款人在判定收效后必定期限内付清。逾期不付,原告有权恳求实行该债款人的产业。法院不能由于该债款已经有船只作担保,就不规则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该债款毕竟是主债款人的债款,假如不规则实行期限,债款人就无法实行主债款人的产业,实际上等于免除了主债款人的实行职责。法院规则主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实际上等于给债款人必定的选择权,它能够要求职责人实行,也可应要求担保人实行。因而,法院在判定主文中规则主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是十分必要的。
对船只一切人实行债款的期限,法院则没必要规则。这是由于,船只优先权的是经过债款分配完结的,而债款分配则要等候其他债款经过确权诉讼后,才干进行。确权诉讼的完结进行结束的时刻往往很难确认。此外,假如规则了船只一切人实行债款的期限,到期后,船只优先权人很或许会恳求实行该船只一切人的其他产业。事实上,优先权无权对船只一切人当事船只以外的其他产业恳求实行。
4、船只一切人担保职责的规模。
在船只优先权判定中,除了对主债款人的职责做出判定外,还应对船只一切人的职责做出判定。船只一切人应承当的是一种物的担保职责,超出船只价值的部分,船只一切人不再承当职责。值得注意的是,船只一切人的职责不是连带职责,不能由于该债款由船只作担保就判定船只一切人与职责人承当连带职责。
5、余额债款的承当。
对船只价款不足以清偿的船只优先债款和其它非优先债款,应当由主债款人持续承当付出职责,这是由优先债款的性质和物的担保的性质所决议的。对于此点,法院在判定时不行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