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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6:00

[发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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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
[发布日期] 1955-06-30
[收效日期] 0000-00-00
[废止日期] 无
[阅览次数] 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款职责的批复
1955年6月30日,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4月4日(55)刑字第00453号向司法部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收悉。关于合伙人是否负连带无限清偿债款职责的问题,咱们已与有关部门联络。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合伙人负连带无限清偿债款职责的规则,迄今并无改变,但法院在判定单个合伙人担任清偿合伙债款时,仍须把握具体情况,并考虑他的日子情况。就来文所述李光华等一案来讲,李光华在甘育婴代理行是处于庶务位置,虽有房子二栋,但人口多,日子困难,似可不令其负连带无限清偿债款的职责,而只需他负清偿五分之一的所欠税款的职责。请你们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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